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研究—以深圳市人大地方立法为例(1992~2019)

作者:黄明涛  2021-08-12 17:57  新传播    【字号:  

深圳从1992年获得立法权至今,已初步建立了社会立法体系,其特点是社会管理和权益保障立法突出,自主性和先行性立法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但是,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如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立法体系,部分法规条款论证不足,流于形式,部分社会立法缺乏实施办法和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展望未来,完善社会立法应当从三方面着手,首先,社会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其次是建立社会立法评估机制,对已颁布实施的立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和废止;第三是完善社会立法实施的配套设计和实施细则,不断推动社会立法朝着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四、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的完善

(一)社会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社会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关于社会组织立法,有学者认为,其“受制于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紧张”。[13]但是,深圳市民社会发展迅速,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应运而生,如志愿者协会、义工组织等。现阶段深圳市并没有立法予以规范,这些组织和团体运作缺乏法律依据,使得“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客观存在。立法规范社会组织,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组织的社会地位及其运行机制的问题。在慈善立法方面,2008年8月23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严格意义上讲,通知并不具备法律拘束力。2016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深圳市人大至今尚未出台相应的实施性细则和办法。慈善事业本质上是民间自发的、非经营性的、受益人是非特定的,慈善事业与政府存在某种特殊距离,甚至是排斥政府干预的一种事业。《慈善法》实施至今已有3年多,虽然也暴露出种种问题,但是至少让慈善事业的发展有法可依。为了更好地实施《慈善法》,地方层面也应当“就相关内容制定实施细则”。[14]在社会福利立法方面,如失独家庭问题,空巢老人的身心问题等还缺乏相应的保障性规范。因此,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应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完善法制保障体系。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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