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研究—以深圳市人大地方立法为例(1992~2019)

作者:黄明涛  2021-08-12 17:57  新传播    【字号:  

深圳从1992年获得立法权至今,已初步建立了社会立法体系,其特点是社会管理和权益保障立法突出,自主性和先行性立法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但是,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如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立法体系,部分法规条款论证不足,流于形式,部分社会立法缺乏实施办法和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展望未来,完善社会立法应当从三方面着手,首先,社会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其次是建立社会立法评估机制,对已颁布实施的立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和废止;第三是完善社会立法实施的配套设计和实施细则,不断推动社会立法朝着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的修改情况

法律法规的修改是法律法规自我革新的表现,也是法律法规生命力的体现。“法,必须能够紧跟社会形势的发展,及时捕捉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在其制度约束上及时进行自我修正。”根据深圳市人大在2019年7月1日以前所颁布的现行有效的76部社会立法进行观察,有42部法规至少被修改过1次以上,占总数的55%,从未修改过的法规有34部,占总数的45%。修改2次以上的13部法规中,有10部是在2000年以前制定。按照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统计的情况是,社会组织管理4部,修改3部;慈善立法5部,修改2部;权益保障23部,修改15部;社会福利6部,修改3部;社会救助2部,修改1部;社会保险4部,修改1部;社会管理32部,修改17部。总体上看,被修改的法规数量超过一半,只有慈善立法和社会保险立法的修改率较低。从修改频次上看,修改次数最多的是属于“社会管理”类的《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从1999年颁布至今的20年时间里,共修改了5次,平均每4年修订1次。修改达到3次的法规有5部,修改2次的有7部。(表3)从法规的修改情况来看,说明深圳市人大紧跟时代发展步伐,对过时的条文进行适时修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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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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