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研究—以深圳市人大地方立法为例(1992~2019)

作者:黄明涛  2021-08-12 17:57  新传播    【字号:  

深圳从1992年获得立法权至今,已初步建立了社会立法体系,其特点是社会管理和权益保障立法突出,自主性和先行性立法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但是,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如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立法体系,部分法规条款论证不足,流于形式,部分社会立法缺乏实施办法和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展望未来,完善社会立法应当从三方面着手,首先,社会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其次是建立社会立法评估机制,对已颁布实施的立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和废止;第三是完善社会立法实施的配套设计和实施细则,不断推动社会立法朝着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深圳经济特区处于改革的最前沿,经过40年的努力,深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法治建设等领域,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如今已成为国际大都市,也是经济特区中发展最为成功的城市。在法治建设方面,1992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授予深圳经济特区享有立法权。[1]这一授权决定,开启了深圳经济特区法治建设的新篇章。通过检索北大法宝数据库,截至2019年7月底,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经济特区法规591部,现行有效的288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78部,现行有效的58部。这些法规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方面面,确保了深圳经济社会发展有法可依。深圳经济特区在经济突飞猛进的同时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深圳的社会立法经历了从一片空白到逐步完善的过程。通过对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的288部法规进行梳理和甄别,属于社会立法的法规有76部,对这些立法进行整理和研究,探寻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的经验与不足,甚至可以提供一些警示性的智识,为未来制定社会法律法规提供助益。


[1]深圳市立法权包括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的市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中经济特区法规立法权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四条、第九十条。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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