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研究—以深圳市人大地方立法为例(1992~2019)

作者:黄明涛  2021-08-12 17:57  新传播    【字号:  

深圳从1992年获得立法权至今,已初步建立了社会立法体系,其特点是社会管理和权益保障立法突出,自主性和先行性立法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但是,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如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立法体系,部分法规条款论证不足,流于形式,部分社会立法缺乏实施办法和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展望未来,完善社会立法应当从三方面着手,首先,社会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其次是建立社会立法评估机制,对已颁布实施的立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和废止;第三是完善社会立法实施的配套设计和实施细则,不断推动社会立法朝着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的废止情况

法律法规的废止与修订都代表了法律法规的更新与更替,从某种意义上看,法律的废止是由于法律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或者与上位法相抵触,如违背宪法。从2001年起,深圳市人大废止了多项不适应时代要求的法规,其中有2次市人大常务会议批量废止了多部法规。[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废止了《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行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电梯、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4部法规。2010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废止了《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行政监察工作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公共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保护区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7部法规。]在社会法方面,深圳市人大共废除了10部法规,这些法规被废止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重新制定新法,更替旧法,如1999年11月22日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被2014年1月8日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2014)所取代,《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2014)是一部全新制定的法规,而非《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的修改版。二是由于国家政策方针的变化而导致旧法被废止,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开放二孩政策,原有的计生条例失去的存在的理由,故《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被废止。三是深圳市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原有法规失去存在的依据,如2008年8月1日,深圳全面启用“居住证”,“暂住证”没有存在的必要,故《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被废止。四是新制定的法律法规涵盖了旧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如新的劳动法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与劳动法相冲突,亦只能废止。也有新法颁布,而旧法自动失效的情形,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由于《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出台而失效。(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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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立法中的高度稳定的法规类型

高度稳定的12部法规,自实施以来从未被修改过,这些法规颁布时间都超过15年,其中有8部超过20年,即是在1992~1999年间颁布。(表5)这些高度稳定法规,很多已经严重滞后,制度设计和理念脱离当下实际,已不再适应时代要求,处于僵尸状态。高度稳定的法规长期没有修订,主要原因包括以下方面:一是政治敏感性较强,操作性空间不大,如《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二是法规调整的对象比较狭窄,惠及的人群较少,如《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三是制定依据不复存在,所制定的法规仍未废止的情况,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其制定的依据之一是1988年8月12日通过的《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然该条例已于1998年1月2日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废止;[2]四是国家制定了上位法,相关法规还未根据上位法进行修订,如2017年11月4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并未进行适当的修订。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前提是它符合现实的需要,实际上,法律从制定和实施的那一天起,就已经落后了,如果不能适时修订,其适应性和合法性都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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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的决定》。

[3]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修正。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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