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研究—以深圳市人大地方立法为例(1992~2019)

作者:黄明涛  2021-08-12 17:57  新传播    【字号:  

深圳从1992年获得立法权至今,已初步建立了社会立法体系,其特点是社会管理和权益保障立法突出,自主性和先行性立法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但是,深圳经济特区的社会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如尚未建立完整的社会立法体系,部分法规条款论证不足,流于形式,部分社会立法缺乏实施办法和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展望未来,完善社会立法应当从三方面着手,首先,社会立法应当回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其次是建立社会立法评估机制,对已颁布实施的立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相关法规适时做出修改和废止;第三是完善社会立法实施的配套设计和实施细则,不断推动社会立法朝着科学化和民主化的方向发展。


一、深圳经济特区社会立法的基本情况

(一)社会立法的范围与深圳市人大社会立法概况

社会法一词来自西方,起源于对人类生存社会维护的共识和为矫正市民社会自发秩序“恶果”,社会立法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在国内,什么是社会法,学术界并无一个确切的定义和范围,一般是指关于公民社会权利保障关系的立法,主要包括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两个方面。马金芳认为,“社会法致力于解决社会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问题,”即将解决社问题的法归结为社会法。马怀德认为,社会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管理、慈善立法、劳工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多个领域。林荫茂认为,社会立法的具体范围以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社会事业、社会组织、社会管理为基本内容。党的十七大和十八大报告中关于社会建设的内容,包括了六个方面,即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原主任滕炜认为,“社会建设意义上的社会领域立法,比法律体系意义上的社会法,在涵义上要宽一些。”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何谓社会法进行了诠释,很显然,马金芳对社会法的定义是广义的,也是宏观的。马怀德、林荫茂和滕炜的定义是狭义的,内容相对具体,从学理上看,马怀德对社会法内容的判断较为科学合理。根据马怀德对社会立法的定义和归类,再加上滕炜提出的社会管理一项,从1992年深圳经济特区获得立法权开始,截至2019年6月底,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社会立法共有76部。(表1)其中,社会管理类立法最多,为32部,其次是权益保障类23部,其余类别均不超过10部。从立法时间上看,在1992年至1999年之间颁布的权益保障类立法有12部,社会管理类立法9部,2000年至今颁布的权益保障类立法有11部,社会管理类立法23部,说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复杂,对立法的需求日趋强烈,社会管理立法反映了这一情势。在制定的法规类型方面,以“条例”形式颁布的有57部,占总数的75%,其次是“规定”9部,占11.8%,针对上位法制定“实施办法”的有5部,占6.6%。(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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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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