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瞄准的技术路径:逻辑、困境及对策*—以“核对信息系统”为例

作者:廖爱娣  2021-08-30 15:51  新传播    【字号:  

经过40多年发展,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取得了长足进展,但瞄偏现象依旧存在。在信息化时代,技术路径是未来发展的方向。技术瞄准的数目管理、流水线操作、风险控制优先的运行逻辑可以提高救助精准度,减少“人情保”“关系保”,为工作人员保驾护航。但是,技术路径具有两面性,在救助瞄准的价值导向上容易出现技术至上的趋势,程式化的流程容易降低救助瞄准效率,与此同时数据大量聚集与信息风险并存,可以构建“以价值理性为导向+以瞄准效率为核心+以信息安全为保障”的三维应对之策。


(三)以信息安全为保障,捍卫救助对象隐私权利

任何一项新技术的产生都可能会增加一项新的技术灾难和人文环境污染的可能性。信息的聚集意味着救助对象隐私风险的提升,但同时也是实现技术瞄准的前提,处理好这一悖论性难题必须协同过硬的技术、系统的法律、健全的制度以及自觉的责任伦理。首先,技术是基础保障,需打造密织的安全网以防止病毒或黑客的侵害,加强信息传输、处理、分析等环节中的安全措施,实现留痕管理,做到数据不易窃取和篡改。其次,制度是外在保障,需要制定一套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来确保数据的安全,将数据装进制度的铁笼,明确各级工作人员的权限与责任,定期开展数据安全管理培训,进行个人信息风险控制,并制定信息泄漏处罚机制等。再者,法律是兜底保障,正如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丹尼尔·J·索洛夫(Daniel J.Solove)所言:“正是对越来越擅长收集、散布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技术改变的回应催生了新隐私法律的出现。”[25]根据传统的隐私权理论,如若向法院起诉,必须证明行为人收集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是令人高度反感的信息[26],但救助对象信息的收集、泄露还未能构成隐私侵权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因此,推动专门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刻不容缓,尤其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层次性[27]。最后,责任伦理是内在保障,仅仅依靠外在的、强制性约束是不够的,可以通过责任伦理让人自觉保护数据,基于不伤害、正义、自主性和信任四大伦理规范原则[28]对数据进行挖掘、预测以及监控。


[25]李兵:《IT时代隐私观念与隐私权保护研究》,中国出版集团,2016年,第5页。

[26]张民安:《公开他人私人事务的隐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山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7~30页。

[27]缪文升:《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数据安全问题的法律规制》,《广西社会科学》,2018年第9期。

[28]王绍源:《任晓明:大数据技术的隐私伦理问题》,《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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