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中的算法是言论吗?—对人工智能中的算法与言论关系的理论探讨*

作者:陈道英  2021-08-30 15:51  新传播    【字号:  

美国宪法学认为算法属于言论。然而,美国的三种进路实际上都无法证明搜索结果构成言论,更不能证明算法构成言论。从限缩主义的立场出发,算法欠缺有效的表达性,对算法的规制与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制定目的无关,认定算法为言论也与理性人的判断相悖,因此算法并非言论,它不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


(三)实用主义进路

实用主义进路认为,只要能产生更多的对人类有价值的信息,这种活动就构成言论,不论其主体为何。[35]必须承认,实用主义进路如果能够成立,对于论证算法构成言论无疑是极为有利的。然而,由于实用主义进路本身存在诸多瑕疵,因此归根究底这一进路也是无法成立的。

第一,逻辑上有瑕疵。从逻辑证成的角度来说,正命题成立,反命题不一定成立。即使我们承认言论自由的要义在于更多的对人类有价值的信息,也不能由此推出它的反命题—只要能产生更多的对人类有价值的信息就是言论。例如化石蕴含着巨大的对人类有价值的信息,但化石就并非言论;自动驾驶汽车终端收集的大量数据也能产生对人类有价值的信息,但它们是否构成言论至少也是存在争议的。况且,即使言论自由的保护重点发生了转向,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言者的利益”对于言论自由而言就是无足轻重的了。第二,论证过于匆忙。的确,美国现代言论自由表现出了从对言者的保护到对听者的保护的转向,“更多的言论”也是诸多现代国家言论自由的着眼点。但能否由此得出结论认为“言论自由对主体资格不作要求”呢?至少,这一学说的倡导者也承认,联邦最高法院从未这样说过。[36]的确,联邦最高法院承认“法人”等法律拟制的“人”享有言论自由,[37]但是从“法律拟制的人享有言论自由”到“言论自由对主体资格不作任何要求”也仍然是一个巨大的跨越,需要周密的论证。毕竟,我们不能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言论自由主体具有权利主体资格是一个默认的公理,即使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转向中它也构成了言论自由认定的前提条件而无需多言。


[35]左亦鲁:《算法与言论—美国的力量与实践》。

[36]Toni Marie Massaro, Helen L. Norton and Margot E. Kaminski, SIRI-OUSLY2.0: What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eveals about the First Amendment,101 Minnesota Law Review,2017.

[37]秦前红、陈道英:《公司法人的言论自由—美国言论自由研究领域中的新课题》,《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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