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中的算法是言论吗?—对人工智能中的算法与言论关系的理论探讨*

作者:陈道英  2021-08-30 15:51  新传播    【字号:  

美国宪法学认为算法属于言论。然而,美国的三种进路实际上都无法证明搜索结果构成言论,更不能证明算法构成言论。从限缩主义的立场出发,算法欠缺有效的表达性,对算法的规制与宪法言论自由条款的制定目的无关,认定算法为言论也与理性人的判断相悖,因此算法并非言论,它不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


综合考虑表达性进路的优、缺点以及我国的宪法文本、法律资源,笔者认为在言论自由的规范领域上应采如下观点为宜。首先,应采取“表达性+目的性”双重审查基准,即在判断某一活动是否言论时应考察:(1)该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否意图传递某种信息;(2)该信息是否能够为该活动的受众有效接收到;(3)政府规制所影响到的利益是否为言论自由条款所保护的利益,或者该活动是否有助于言论自由条款的制定目的的实现。并且,对于第1点中“主要目的”的判断应以该活动的受众的判断为准,第2点中的“有效接收”则要求在信息的传递者与接受者之间不能就信息的内容发生重大误解。其次,应坚持言论与非言论的基本区分,在象征性行为的认定上秉持最小限度原则;当构成基本权利竞合的时候,应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最后,更为重要的是,在“言论”的认定上应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对其范围予以适当限缩而不宜扩张。

而依此限缩主义进路来分析,算法不能构成言论。首先,算法欠缺有效的表达性。有效的表达性要求在言者与受众之间能够形成信息的回路、发生信息的有效传递与反馈、形成观点的碰撞与交流。然而在算法与其受众之间不存在这样的信息传递与交流。上文谈到过,算法在某种程度上类似法律。法律具有日常生活意义上的表达性,但不具有限缩主义进路所说的“有效表达性”,因为法律的主要目的不在于交流,而在于规制;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决定权益的分配,但人们对于法律却只能遵守,除非他(她)决意付出违法所应付出的代价。算法同样如此。算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既定的功能,而非与用户进行交流;算法同样调整人们的行为,决定权益的分配,用户对于算法同样也只能遵守,除非他(她)决意放弃使用这一产品或服务。我们不会主张法律构成言论,算法也同样不构成言论。当用户甚至可能都不知道算法的存在,当用户对于算法除了接受别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又如何能说在二者之间存在有效的交流呢?算法如果在说话,那也是对专业人士,对它的缔造者和控制者,而不是对它的受众。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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