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霍布斯《利维坦》对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构建及其缺陷*

作者:欧阳火亮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当代霍布斯研究中存在共和主义、自由主义以及专制主义之间的诸多争论,这些争论大多着力于霍布斯国家理论中的某一因素。霍布斯对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构建的逻辑起点和最终落脚点都是个人自由,《利维坦》最终要实现的,是具备政治秩序之下的个人自由,摆脱战争带来的政治混乱和无序,确立保护与服从的政治秩序。分析《利维坦》对现代政治秩序的构建逻辑,可以很好地看到霍布斯是如何通过主权的绝对性来为现代个人自由奠基。区别于以政体为核心的古典政治学说,霍布斯以国家作为其政治学说的核心既是划时代的理论贡献,也存在着理论缺陷。


其次,主权者的代表性和合法性可能不足。现代政治秩序中,主权的裁断力及其代表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和授予,不论这种同意是明确表示的还是默认的,人在契约后就进入了主权的保护范围。然而,主权者的代表性来自于两重步骤:人人契约建立国家,国家授予主权者权利。主权者的代表性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授予,否则就不能成立。如果如霍布斯所说,主权者并不参与人民之间的社会契约,那么即使国家主权是人民自身授权,也会存在与人民为敌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来源是主权者缺乏足够的代表性,即没有得到全体人民的同意授予其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却自称代表国家和人民,如霍布斯一直批判的议会和宗教。即使主权者具有独具眼光的政治判断力,人们多疑和优柔寡断的特性也会使人们对主权的裁断力的正确性存在疑虑,这在后来的思想家洛克(J. Locke)那里得到了阐述。

再次,个人的理性与意志自由可能削弱主权的合法性基础。个人拥有足够的理性,使人可以通过契约去组建国家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现有国家保护的个人自由。自然权利学说的特性是假设无论在自然状态还是现代政治秩序中,个人自由都是绝对的。以人的个人理性和绝对自由来构建国家学说,其前提是个人在自由的情况下,其政治判断力是深远而明智的,即需要以个人能够通过理性去控制激情作为基本理论前提。然而,个人激情的力量是巨大的,而个人理性也可能带来短视行为和盲目,个人理性和自由绝对化之下的个人的判断力并不能自然而然催生国家理性的出现,二战德国极权主义的产生就是证明。

最后,国家主权和治权的划分使得政体成为霍布斯国家理论的缺口。《利维坦》论证了主权的至高无上,其权力的覆盖范围是广泛的,“主权不论是像君主国家那样操于一人之手,还是像平民或贵族国家那样操于一个议会之手,都是人们能想象得到使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5](P161)霍布斯对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构建,有利于促进国家的统一和秩序的确立,维护了现代国家存在的正当性。但是,如何将人民赋予国家的巨大权利转化为为人民提供和平与安全的政治权力并使之得到良好的运行以服务于进行了契约的人民,霍布斯并没有很好的论证,甚至没有进行很好地划分主权和治权。受其时代背景和思想发展的局限,霍布斯的不足正在于未能很好地对主权者政治权力的规范性分配和良好运行展开论证。对于如何对主权者权力进行划分以及权力如何良好运行这一议题,洛克在《政府论》(The Second TreatiseofGovernment)中才尝试解决,洛克阐述了权力彼此之间的划分和制衡,将主权交给建立契约的人民、治权交给立法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Mon- tesquieu)也在《论法的精神》(Del'esprit des lois)中,从法理角度对国家主权权力的分配和运行进行了良好的设计,创立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制衡,并最终被美国的建国之父们采用,实现了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确立。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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