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将往何处去:基于一个理论假设的思考

作者:罗玉辉 王欣欣  2021-08-12 17:56  新传播    【字号: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在改革开放后形成了“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这项制度在“土地确权”“土地流转”的政策配套下,为中国发展规模农业、现代农业打开了通道。但是,中国农村经济在城市化进程的外在影响和土地流转的内生变革中,使得农村人口不断减少,与之对应的农村集体的概念也将发生改变,在这个历史背景下本文提出了一个理论性假设,在“大集体”向“小集体”动态演进过程中,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可能会不断地演进为私有制,从之前保障公平的作用演变成为极少数人的私人财产。虽然,这仅是一个假设,但我们应本着理论研究的前瞻性、探究性,对集体所有制的未来走向保持高度关注,适时进行政策调整,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未来可探索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可能性,确保农村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性

根据上述假设,集体所有制在未来集体成员逐渐减少和土地流转不明朗的政策环境下,集体所有制可能有违初衷,让少数人垄断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进而出现大土地资本家阶级。基于此,本文在此探讨一种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可能性,一旦上述假设发生了,通过农村土地国有化能够确保农村土地公有制的性质不改变,进而将全国土地资源作为一个大蛋糕,在全体社会主义中国公民间进行土地资源经济收益的公平分配。

1.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  土地的特性,决定了在不同时期可以有不同的土地制度,决定了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具有自然属性;而且是构成土地社会关系的客体,具有社会经济属性。其社会经济属性,是人类在占有、开发、利用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最主要的是土地所有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也正是土地的社会经济属性,古今中外土地的所有制度和土地的使用制度是各不相同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同的社会制度产生了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彻底的土地改革,通过立法手段确立了农村的土地国有制。1954通过立法手段确立了农村的土地国有制。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城市土地没有马上宣布国有化,而是针对不同性质的所有权形式,分阶段分别采取不同方式,逐步实现土地国有制。接管和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及反革命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无偿把它们变为国有;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及房地产业主拥有的城市地产,通过赎买的方式变为国有;以城乡建设征用土地的方式,将城乡非国有土地变为城市国有土地;用宪法规定全部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方式,将城市其余尚未国有化的土地变为国有。1982年颁布的宪法和随后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国有土地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从以上法律的历史规定来看,同样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是通过法律形式即国家的强制力来规定实现的,体现了在当时特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意志。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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