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将往何处去:基于一个理论假设的思考

作者:罗玉辉 王欣欣  2021-08-12 17:56  新传播    【字号: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在改革开放后形成了“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这项制度在“土地确权”“土地流转”的政策配套下,为中国发展规模农业、现代农业打开了通道。但是,中国农村经济在城市化进程的外在影响和土地流转的内生变革中,使得农村人口不断减少,与之对应的农村集体的概念也将发生改变,在这个历史背景下本文提出了一个理论性假设,在“大集体”向“小集体”动态演进过程中,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可能会不断地演进为私有制,从之前保障公平的作用演变成为极少数人的私人财产。虽然,这仅是一个假设,但我们应本着理论研究的前瞻性、探究性,对集体所有制的未来走向保持高度关注,适时进行政策调整,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集体所有不是团体所有

集体所有制作为农村的一项重要经济制度,其法理关系对保护农民利益至关重要。从经济法学角度来看,一个主体对一个物享有所有权,叫作个体所有权;多个主体对一个物享有的所有权,叫作团体所有权。与团体所有权类似的法律概念有按份共有、共同所有、总有和合有四种类型。中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接近于法律上这四种概念,但也一些不同。若将集体所有权等同于一般的共有,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可能导致集体财产完全私有化和脱离国家权力保护后的非稳定性。[10]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实行过团体所有的制度(如英国),这是在私有制基础上基于联合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变形,其团体财产属于明确的主体,且可以继承、转让、出售等。集体所有与以上四个概念相比,其根本特征是集体和成员的不可分割,成员权是依据户籍身份天然获得的,是国家制度对某一类性质相同主体(农民)的权益保护,且集体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也不能将集体所有权进行分割,集体这个主体始终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完整性。由此可知,与团体所有相比,集体所有制较好地保障了某一社会阶级(农民阶级)的权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保障农民权益的特殊制度安排,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生产关系。实践中,集体所有制的实现需要两个条件:一是从工人角度来看,是以联合为基础进行生产的;二是从工厂角度来看,是组建联合体并结合成大联盟的经济,各个联合体是自主生产经营的。[11]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实践探索发展“集体所有制”理论,他认为俄国发展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企业不同,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因为它占用的土地和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和工人阶级的。[12]列宁的集体经济思想是在俄国通过发展合作社来实现俄国农业与社会主义大工业的共同发展,合作社不改变农民的私有产权和生产占有方式。列宁的合作社理论为斯大林的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奠定了重要基础。斯大林提出在社会主义阶段不可能立即建立一个单一性的全社会公有制,在许多场合只能建立局部小范围的劳动群众公有制,他把这种局部范围内劳动者公有制称之为集体所有制,给集体所有制概念赋予了特定的含义,并在该理论指导下,发动了前苏联的集体化运动。[13]在马克思主义集体经济理论指导下,前苏联的集体化运动巩固了社会主义革命成果,并形成以下两大主要特征:一是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二是依托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和集体使用的基础上进行集中生产。


[1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集体所有制下产权重构》,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年。

[11]《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68页。

[12]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1998年第6期。

[13]罗玉辉,侯亚景:《中国农村土地为什么要坚持集体所有制》,《当代经济研究》,2017年第2期。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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