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将往何处去:基于一个理论假设的思考

作者:罗玉辉 王欣欣  2021-08-12 17:56  新传播    【字号: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在改革开放后形成了“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这项制度在“土地确权”“土地流转”的政策配套下,为中国发展规模农业、现代农业打开了通道。但是,中国农村经济在城市化进程的外在影响和土地流转的内生变革中,使得农村人口不断减少,与之对应的农村集体的概念也将发生改变,在这个历史背景下本文提出了一个理论性假设,在“大集体”向“小集体”动态演进过程中,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可能会不断地演进为私有制,从之前保障公平的作用演变成为极少数人的私人财产。虽然,这仅是一个假设,但我们应本着理论研究的前瞻性、探究性,对集体所有制的未来走向保持高度关注,适时进行政策调整,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土地国有化的来源  当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保障了中国农民“人人有地”的公平性,调动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是,未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若以上理论假设成立,那么我们国家基于社会主义的本义考虑,可以从顶层制度设计出一套农村土地国有化的科学方案。笔者基于现行农村土地政策及农村经济发展走势,认为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土地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种:一是已经城市化人口的土地。当前,我国城市化率不到60%,处于世界平均水平。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的城市化率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时已达到80%多,比当前我国的城市化率还高20%多。照此发展,我国未来仍有大量农村人口前往城市发展,这些农民的土地将退还给村集体,并由村集体再分配给本集体的组织成员。此时,我国若进行顶层制度设计,可以在此环节将城市化农民的土地以合理价格收归国有,并在各省市建立国有土地分公司进行管理运营,或将土地经营转交至农业合作社运营。二是农村消亡人口的土地。在以上思路下,未来的农村孤寡老人过世以后,其享有的集体土地也可进行国有化,由国家出资抚养和安葬这些退出承包土地的人群。同时,对于一些子女已经城市化,而父母享有集体土地的人群,其父母过世以后所占有的集体土地可以进行国有化,也可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其子女和对应的村集体组织。三是消亡或经营困难的村集体土地。未来,大量的农村人口城市化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批消亡的村集体,这些村集体没有集体组织成员或者极少量的集体组织成员并入到其他集体组织中,此时也可考虑将这些消亡的村集体组织土地收归国有,由国有土地公司经营管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个别村集体组织经营困难,希望国家帮助其脱离困境,此时也可征得集体组织成员的同意将这类集体组织的土地收归国有。四是破产倒闭的农业经营公司。未来,随着土地流转和资本下乡的深入推进,在经济波动和行业周期的作用下,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通过流转农民土地从事农业产业经营公司的破产倒闭,如果这类企业的规模较大、流转的土地面积较多,他们的破产影响农民的流转租金正常获取。此时,国有土地公司可以适时介入,在土地流转中扮演“防火墙”和“安全网”的重要作用,将破产企业的土地流转过来,也可与农民协商将土地资产国有化,给予农民应有土地承包权的退出补偿,引导农民成为国有土地经营公司的产业工人。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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