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行政视域下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义性辨析

作者:赵莹莹  2021-09-15 14:37  新传播    【字号:  

在应对新冠疫情等公共突发事件时,应急行政权的扩张往往延伸至公民基本权利的领域,使公民基本权利受到限制。依据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有必要对抗击疫情过程中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正义性刻度进行梳理明确。通过剖析得知,应急行政中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限制有其正义性基础,并应当从遵循法定原则、发挥宪法解释作用、构建应急行政裁量控制机制三个方面着力。


三、新冠疫情背景下应急行政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义性刻度

(一)遵循法定原则

在宪法内对基本权利的限制要件进行清晰的限定和罗列是应急行政权合法介入私人权利领域合宪性需要,公权力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只能在限制要件的范围内进行,超过法定范围则是不正义的。因为仅依靠对基本权利限制必定无法实现突发事件状态下保障公民权利的最终目的,甚至造成公权力的过度扩张,让整个国家法治秩序失衡。因而必须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本身进行限制,以防出现侵蚀公民基本权利的情况。

1.最大保护原则

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最为根本的权利范畴,无论什么时期出于何种目的,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应将实现对权利的最大保护作为核心。但纵观各国的宪政历程,出现限制大于权利的现象不乏其例。著名政论家米拉波早在法国大革命之初就指出法国的《人权宣言》中隐含着一种危险,他指出,公民不得滥用权利的思想在国民制宪议会对人权的解释中异常明显,制宪会议时权利的谨慎使对限制过于夸大。以至于权利被义务取代,自由被羁绊取代的结果在种种限制、预防办法和款前精心设置的条件下产生。 [20](P131-132)同时代的另一位政论家卢斯塔洛也指出,依照法国《人权宣言》的规定,任何人的意见的发表都不得遭受干涉,除非这种意见扰乱了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这个条件如同一只箍套,可以任意放松或收紧。公众舆论对此不接受也是枉然。 [20]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作为公民的母法和根本大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正是人民自己,理所当然应以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为核心追求目标。但理论追求与现实操作并非总是步调一致的。 [21]虽然我国宪法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的规定上对限制作了最大克制,以期最大限度地不妨碍或干涉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也要重视个别法律限制过严的情况,尤其是在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受制于应急行政权的扩张性特征影响,在风险深度无法准确把握的情况下,应急行政决策有可能突破法律规定,僭越公民基本权利防线,限制甚至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6](P63)

编辑:郑令婉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

往期回顾

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 BY WWW.SZ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