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行政视域下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义性辨析

作者:赵莹莹  2021-09-15 14:37  新传播    【字号:  

在应对新冠疫情等公共突发事件时,应急行政权的扩张往往延伸至公民基本权利的领域,使公民基本权利受到限制。依据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有必要对抗击疫情过程中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正义性刻度进行梳理明确。通过剖析得知,应急行政中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限制有其正义性基础,并应当从遵循法定原则、发挥宪法解释作用、构建应急行政裁量控制机制三个方面着力。


我国应急性法律对应急行政行为的规范模式的设定表现为较为宽泛的授权性与少部分强制性规范相结合的特点,总结各类相关的应急性法律可以发现“必要性”一词出现的概率极高,其中 《突发事件防治法》中共有21处、《防洪法》中6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7处,“必要时、必要的”等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将对突发事件的判断权赋予了行政机关,使其在实体上获得宽泛的授权。需注意的是,对应急行政主体的强制性更多的限制体现在程序上,宪法和法律中缺乏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禁止性要求才是目前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亟待解决的问题。总结一些国家的经验,宪法对公权力行使的禁止性要求有助于防范和避免权力的滥用。 [21]

2.个别立法禁止原则

个别立法禁止原则,即法律保留原则,是指为了避免行政权的恣意滥用和扩张,不允许由行政权来对国民权利和自由进行限制,而必须由法定的立法机构的立法权所保留。依照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凡涉及公民个人人身、自由、财产等基本权利事项,除非有法律对此作出规定或基于法定理由才可以对其进行限制。 [21]与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保留相适应的是,当对权利限制的法律进行解释时,也应该采取最有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方式进行。鉴于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秩序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基础上,许多国家的宪法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保护已经转向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已跨越了最原始的保留需求,即便立法中对基本权利做出了某种限制性规定,司法机关也拥有结合个案审查该项限制的权能。

我国现行宪法中未明确规定有关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层次。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各项限制措施中,略显授权过宽的色彩。[4]可以说,为防范和避免授权立法可能导致的侵害公民权利的风险,逐步提高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层级,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经过程和必要措施。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对纳入禁止的基本权利进行扩大和细化。


[4]只将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和处罚排除在了行政立法之外。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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