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行政视域下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义性辨析

作者:赵莹莹  2021-09-15 14:37  新传播    【字号:  

在应对新冠疫情等公共突发事件时,应急行政权的扩张往往延伸至公民基本权利的领域,使公民基本权利受到限制。依据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有必要对抗击疫情过程中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正义性刻度进行梳理明确。通过剖析得知,应急行政中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限制有其正义性基础,并应当从遵循法定原则、发挥宪法解释作用、构建应急行政裁量控制机制三个方面着力。


(三)直接动因:化解冲突

如果一个社会为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和自我肯定留有空间,那么在相互矛盾的各项利益之间肯定会有冲突和碰撞。应对突发事件中国家可能为了A利益而损害B利益。对权利进行限制的关键原因就在于权利之间存在冲突。 [13]这种冲突可分为权利与权利间的冲突和权利与权力间的冲突两类。前者是“基本权利体系在动态运动过程中,权利主体在行使其为宪法所确认的基本权利时,往往有可能影响到同样为宪法所保护的其他人的基本权利,从而显现出一种混乱状态。”[14]权利本身的性质及因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而引起的分配不均都是这种冲突产生原因。后者是权利与权力的冲突,是权力作为权利的集合代表,作为一种公共强制力,当无法满足所有主体的或全部的要求时,权力为了减少因基本权利间的冲突而引起的资源浪费,利用其强制力对权利进行了有意识的调配。实践中,政府或许希望在某个私人占有的地方开辟公路或者建造建筑物,也可能为了国内安全或民族自卫而设定一些侵犯个人言行自由的约束和限制规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政府可能会征收私人物品或者对某些人的自由加以限制进行隔离。通过颁布评价各种权利重要性和提供调整各种权利冲突的标准的一般性规则,达到避免有组织的社会在作出一些决定时的或然性或偶然性情况。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和、化解上述冲突,无论是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或是权利与权力的冲突。使罗斯科·庞德将这一过程称为“价值评价”,他认为,应当采用一种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方法来替代僵化呆板的评价规则,尽可能多地满足一些权利,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为核心。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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