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政治哲学阐幽

作者:郑 开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黄老政治哲学特征鲜明:既有别于老子无为政治哲学,也不同于庄子致力于浑沌与秩序之间的思考张力,更迥异于孔孟以来儒家德政理想。


所说“事物第二性质”在内的感性对象[1]。《心术上》说:“以其形因为之名”,现象界的“物”的“名”是根据它的“形”—实际上就是它的形、色、声、音、香、臭等诉诸感性知觉的外在特征—而得以命名的。正因为如此,作为符号系统的“名”才可以表征乃至于把握万物(所谓“纪万物”)。

由此可见,道家名学的两个基本原则就是:第一,“因形为名”,即《尹文子》所说“名以检形,形以定名”;第二,“名以定事”,这一原则隐含了语言通过各种社会意象建构意识形态和社会行动的重要内容。从一般意义上说,“因形为名”适宜于概括可感觉的对象(例如自然事物),而不那么适用于表达社会事物。换言之,“形”诉诸视觉,那么不能直观的事物,例如观念性的仁义以及制度设施如礼乐,又是如何定名的呢?《尹文子》曾经一定面临过这样的难题:“形名相耦”(“有形必有名,有名必有形”)原则并不能把囊括所有的现象;更重要的是,必须突破上述“形名相耦”原则才能奠定“名”与“法”的理论基础。《尹文子》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提出了“有形者必有名,有名者未必有形”。这是对“形名相耦”的重要修正,意义不可小觑。这样一来,《尹文子》就可以从容地把社会政治事物概括在“形名”的范畴之内了,其曰:

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圆黑白之实;名而不形,不可不寻名以检其差。故亦有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察其所以然,则形名之与事物,无所隐其理矣。(《大道上》)

重要的是,“形名”之于事物,具有支配和建构的作用,换言之,《尹文子》的“形名”理论把社会实在(social reality)当成是“名”“理”建构起来的东西。进而言之,体现了“自道以至名,自名以至法”(《四库提要》)倾向的《尹文子》的“名学”正是在关于“名”的范畴上更改了此前拘泥于“形”的“名”的概念,它把“名”规定为以下“三科”“四呈”:

一曰命物之名,方圆白黑是也;二曰毁誉之名,善恶贵贱是也;三曰况谓之名,贤愚爱憎是也。

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量是也。(《尹文子·大道上》)

可见,“名”直接建构了社会政治层面上的礼俗和法度各个方面;而“名”在思想世界中意义就不限于语言层面(“命物之方”),更拓展到伦理、道德以至于社会政治的制度层面,而《尹文子》的确就是这样论证其“仁义礼乐,名法刑赏”(“八术”)理论的(《大道下》)。然而,《尹文子》上述主张,在根本上,并没有偏离道家思想。比如说,道家所谓“物”既包括自然现象(天地万物)也包括社会实在(仁义礼乐),同时还包括人的感觉状态(“欲”)和心理活动(“知”或“智”)。在道家思想里,像“仁义”这样看不见、摸不着的事物,之所以被归结为“物”,因为它是“有名”的,而制度或者依附于制度的意识形态都是由语言建构起来的。《尹文子》两篇阐述了从“形”经由“名”而至于“刑”的“名学”逻辑,换言之,就是论证了“名”既因于“形”,又建构了制度设施,例如“法”与“刑”。

黄老刑名法术之学的立论基础之一就是:“刑”出于“名”(语言)的建构,同时“刑”又反过来赋予“名”以很强的政治意味。其实,前诸子时期的思想家早已清醒认识到“礼”是由“名”所建构的。例如,《左传·桓公二年》:“名以制义,义以出礼。”杜预《集解》曰:“名之必可言也。”这段话很好说明了“名”“义”“礼”三者之间的联系。庄子亦强调了“名”与“义”(涉及社会制度)之内在联系:

名止于实,义设于适。(《庄子·至乐》)

黄老文献特别强调名的意义,致力于将它与理、法联系起来,从而为重构秩序奠定基础:


[1]《尹文子》曰:“名以检形,形以定名”,所谓“形”不仅意味着诉诸视觉的“形”(“形状”或“形体”),而且概括了所有诉诸感性的“五色”“五声”“五臭”“五味”;客观意义上的“黑白、商徵、膻焦、甘苦”的名称(“彼之名”),匹配着主观意义上的“爱憎、韵舍、好恶、嗜逆”的分辨(“我之分”),也就是说“事物有所比也”(《管子·白心》)。其实这种“形”词该“形、色、声、味”之例是并不少见,例如徐幹《中论·贵言》曰:“形乎视听,著乎颜色。”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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