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政治哲学阐幽

作者:郑 开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  

黄老政治哲学特征鲜明:既有别于老子无为政治哲学,也不同于庄子致力于浑沌与秩序之间的思考张力,更迥异于孔孟以来儒家德政理想。


虚无有,秋毫成之,必有形名。形名立,则黑之分已。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也,无执也,无处也,无为也,无私也。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为形名声号矣。形名已立,声号已建,则无所逃迹匿正矣。(马王堆帛书《经法·道法》)

天乏(范)无□,覆生万物,生物不物,莫不以名。(马王堆帛书《伊尹·九主》)[1]

从某种意义上说,出现于上文中的“名”,都是指名号、名位这样政治化、社会化的“名”,含有很强的社会政治意味。孔子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阐述其“正名”主张的,其政治社会背景是“礼崩乐坏”引起“名实相怨”。因此,孔子所谓“名”其实就是关于政治社会制度(即礼)的抽象表述而已;胡适也说,孔子的“正名主义”主要体现于政治社会和伦理层面[2]

前引《经法·名理》颇言“名理”,深化了黄老对于“道—法”意义的阐述。也就是说,黄老学通过“由无之有”—即从无名到刑名的转身,论证了“法”的合理性;又通过推动“理”的概念的不断深化丰富,强化“法”的合理性论证。实际上,黄老道家借助于“名”“理”概念及其理论,奠定了抽象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理论基础。

《老子》中没有“理”这个词的踪迹,《庄子》中的“理”虽然可以视作哲学概念,一般来说却无关宏旨,唯独《秋水》篇中的一段话值得特别注意:

知道者必达于理,达于理者必明于权,明于权者不以物害己。

这段文字具有很明显的“黄老意”。然而,黄老学派和法家特别重视“理”,也许是因为他们试图正面回答处于自由与秩序之间张力中的秩序问题,正面建构、维护一个正常的社会以及日常的生活世界。黄老学强调“循名究理”,和韩非的思想倾向一致,因为韩非子试图把老子的“道”解释为“理”。然而,韩非在《解老》篇中阐述说:“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因此,他把“道”理解为“理物”即“物”的主宰,也就是说:“理之为物之制”。韩非这里把“理”解释为“在物之文”,具体地说就是“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主要根据“物之有形者”而言。据此,我认为,韩非将“理”比拟于“道”,实际上就是以“有形”比拟“无形”,以“有名”(理)替换“无名”(道),从而把老庄道家形而上学原则“落实”为政治社会理论,同样的思想倾向也见于《尹文子》。

“理”的初义,大约指事物的固有的形式(例如纹理脉络),同时也包含了治理(动词或动名词)、攻治的意思,作为职官(理,抑或李[3])的含义与“治理”也许一脉相承。老子说:“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第28章)治朴(璞)而为器,就是“理”。后世与司法相关的职官—大理,主要司掌“决狱折中,不杀不辜,不诬无罪。”(《管子·小匡》《吕氏春秋·勿躬》《韩非子·外储说左下》等)《管子·心术上》:“心之在体,君之位也。九窍之有职,官之分也。心处其道,九窍循理。”可见,“理”与“职”“官”具有隐秘而内在的联系。黄老学派诸家都非常重视“理”的概念及其阐释。例如:

物各合于道者,谓之理。

物有不合于道者,谓之失理。(马王堆帛书《经法·论》)

《论》特别重视“理”,颇近于韩非《解老》《喻老》两篇。它们对“理”的基本规定就是:“理”介于“道”“物”之间,以此黄老学派深化了对“道”“物”“理”的认识。更重要的是,黄老学的刑名之学旨在阐论“法”(刑)、“理”(礼),黄老刑名法术之学就是重建秩序,实现“天下归一”的最终目的。这一点,在《庄子·天道》诸篇什中已初见端倪。总之,“道生法”的理论途径不能不


[1]释文中的通假、异体字已从魏启鹏《笺证》、裘锡圭《集成》校改,以省眉目。

 

[2]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87年(影印第1版),第92页以下诸页。

 

[3]颜师古注《汉书·胡建传》“《黄帝李法》”曰:“李者,法官之号也,总主征伐刑戮之事也,故称其书曰《李法》。”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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