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破产立法之取向与趋向*——兼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价值

作者:江国华 陈佳青  2022-04-27 15:52  新传播    【字号: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条件、经济条件以及立法条件等已然成熟。基于渐进式立法的惯例,率先由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兼具试验和示范双重意义。在价值层面,该《条例》囊括了个人破产制度“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促进债务人的重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核心价值;在规范层面,该《条例》构建了“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制度”“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制度”“和解与重整制度”等个人破产的制度体系雏形;在技术层面,该《条例》为其他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范本,也标示着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趋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个人破产立法迫在眉睫,但鉴于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仍属于新生事物,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考量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如此才能使制度设计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而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以往的实践经验都表明,宜采取渐进式立法模式。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由深圳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其他地区紧跟其后,并最终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统一的个人破产法。

[摘要]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条件、经济条件以及立法条件等已然成熟。基于渐进式立法的惯例,率先由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兼具试验和示范双重意义。在价值层面,该《条例》囊括了个人破产制度“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促进债务人的重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核心价值;在规范层面,该《条例》构建了“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制度”“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制度”“和解与重整制度”等个人破产的制度体系雏形;在技术层面,该《条例》为其他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范本,也标示着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趋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个人破产立法迫在眉睫,但鉴于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仍属于新生事物,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考量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如此才能使制度设计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而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以往的实践经验都表明,宜采取渐进式立法模式。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由深圳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其他地区紧跟其后,并最终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统一的个人破产法。

[关键词]个人破产立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深圳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渐进式立法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6-983X(2021)04-0086-13

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的必然现象,也是优胜劣汰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过程中,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两部“破产法”,前者适用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后者适用范围囊括所有性质的企业,但没有涉及“个人破产”领域。鉴于“个人破产制度”在破产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缺乏“个人破产”规范的两部“破产法”也被学界称为“半部破产法”。

在法理上,法律的成熟程度受制于其调整对象的发育程度。经济领域中的立法,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破产制度采行渐进式的立法模式,是由中国渐进式市场改革所决定的,总体上与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在实践中,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入,在我国推行个人破产试验性立法的条件已然成熟,并在许多地方做了有益探索。比如,2019年8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融入了个人破产理念,通过各债权人的一致协商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完成、债务人有效退出市场、债务人信用修复的目的。此外,台州、丽水、苏州、淄博以及东莞等地区也开始进行个人债务清理的司法实践探索。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同年8月深圳市率先出台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条例,兼具试验和示范双重意义。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体系研究”(16JZD011)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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