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破产立法之取向与趋向*——兼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价值

作者:江国华 陈佳青  2022-04-27 15:52  新传播    【字号: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条件、经济条件以及立法条件等已然成熟。基于渐进式立法的惯例,率先由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兼具试验和示范双重意义。在价值层面,该《条例》囊括了个人破产制度“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促进债务人的重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核心价值;在规范层面,该《条例》构建了“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制度”“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制度”“和解与重整制度”等个人破产的制度体系雏形;在技术层面,该《条例》为其他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范本,也标示着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趋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个人破产立法迫在眉睫,但鉴于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仍属于新生事物,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考量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如此才能使制度设计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而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以往的实践经验都表明,宜采取渐进式立法模式。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由深圳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其他地区紧跟其后,并最终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统一的个人破产法。


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更迭迅速、畅通市场运行的要求,是规范个人破产程序、规范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基础,更是个人破产环境法治化程度增强的保障,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它不仅在规范破产程序、建立破产制度方面发挥着作用,更重要的是,个人破产制度能够从思想上改善传统的父债子偿的社会观念。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并未完全建立起来,实践中仍然存在不少暴力催收的情况,这不仅会损害自己的权益,也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法治精神与原则。而个人破产立法将推进负债无罪、负债不罚的理念,促进债务免除机制的运行,树立破产免责意识,从而更为彻底地法治化债权债务纠纷解决渠道,优化破产环境的法治化。个人破产制度无疑是树立市场经济法治思维的必由之路,在我国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二)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促进力量

在当前诚信社会建设的大环境下,个人信用体系为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创造了条件,反过来,个人破产制度亦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成为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的促进力量。

一方面,个人破产立法构筑起一系列保障债务人有序退出市场、重获新生的制度,这些制度不仅为债务人东山再起提供了制度保障,也重视对债务人的诚信加以考验。首先,自由财产制度的构建是现代个人破产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债务人的诚信而适用于个人破产过程中。个人破产法是“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法律制度,是塑造企业家精神的法律制度。[7]因此,自由财产制度是符合现代个人破产立法价值的。自由财产也可称为豁免财产,是指破产法为了保障债务人及其扶养人的合理生活与职务需要等基本需求,使符合条件的财产纳入免于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由债务人及其扶养人自由支配。[8](P99-113)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就有类似的规定,其在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上与自由财产制度具有相似之处。[1]自由财产界定的立法模式有概括立法、列举立法以及“列举加概括”模式,此外还应当设置概括性的兜底条款,以应对实践中的特殊情况。[9](P8-11)但值得注意的是,自由财产制度运行的基础前提是债务人必须诚信,必须符合个人破产制度设立的初衷,以期保障只有“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享受这一制度保障。第二,债务免除制度。从广义的破产程序上讲,债务人只有在重整不能、宣告破产后,才能进入债务免除,旨在帮助债务人获得重生。[10](P74-80)债务免除制度在价值上更偏重对诚实债务人重生的促进。在债务人已经无力还款的情形下,让他们在尽最大努力偿还债务且表现诚实的基础上,允许其申请债务免除。


[1]《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了法院载执行程序中应当保留被执行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必要生活费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规定了被执行人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

编辑:郑令婉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复制地址

往期回顾

深圳新闻网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COPYRIGHT © BY WWW.SZ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