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破产立法之取向与趋向*——兼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价值

作者:江国华 陈佳青  2022-04-27 15:52  新传播    【字号: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条件、经济条件以及立法条件等已然成熟。基于渐进式立法的惯例,率先由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兼具试验和示范双重意义。在价值层面,该《条例》囊括了个人破产制度“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促进债务人的重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核心价值;在规范层面,该《条例》构建了“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制度”“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制度”“和解与重整制度”等个人破产的制度体系雏形;在技术层面,该《条例》为其他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范本,也标示着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趋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个人破产立法迫在眉睫,但鉴于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仍属于新生事物,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考量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如此才能使制度设计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而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以往的实践经验都表明,宜采取渐进式立法模式。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由深圳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其他地区紧跟其后,并最终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统一的个人破产法。


(二)启动渐进式立法模式的条件已较为成熟

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破产淘汰”以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含义。在实现债务人顺利退出市场并重新获得生机这方面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充当了淘汰机制,筛选出落后市场主体。[14](P230)在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债权方面,个人破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个人破产法提供了一套完整可操作的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渐进式立法模式启动的条件已然成熟。

其一,启动渐进式立法模式的社会、经济条件较为成熟。第一,市场信用体系逐渐建立健全。现代经济发展依赖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市场主体之间的诚信度是决定市场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32](P61-68)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运行,一方面依赖于债务人的个人诚信,另一方面也依赖于国家信用体系的完善。当前我国财产登记制度已经较为完善,如房屋不动产、车辆动产、银行货币等都需要实名登记,财产登记制度在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上将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我国社会征信系统虽然起步晚,但也已经步入正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十多年来,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均在掌控之间,已经成为企业与个人征信的主导,也是全球规模最大的征信机构。[11](P51-57)因此,在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基础上,我国已经具备制定统一的个人破产法的信用体系条件,个人破产立法也将进一步促进信用体系的完善。第二,经济条件较为成熟。当前我国进入高速发展阶段,深圳等沿海城市的经济增长更是屡创新高。经过40年改革开放,整体上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市场主体的种类越来越多,市场交往日益复杂,在经济市场繁荣地区,个人破产立法迫在眉睫。

其二,启动渐进式立法模式的意识条件已较为成熟,个人破产法治理念能够在较广范围内得到普遍理解与支持。个人破产制度出台之初,适用破产制度的个人无法偿还个人债务的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此时的负债有罪、负债可耻的理念深入人心。但这些法律适用效果并不佳。[33]随着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以及世界文明程度的提升,债务免除逐渐成为个人破产立法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完全免责、部分免责、完全不能免责等形式也逐渐完善。现代破产制度已经突破了传统的理念,秉承着破产无罪、破产免责、破产不惩戒的理念,破产制度的价值也不再是单纯的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也逐渐重视债务人的重生。[34](P20-24)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人们法治意识、法治理念的增强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着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确实取得了较大的进步,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办法来寻求帮助。欠债还钱、父债子偿虽是我国传统观念,但当前大多数公民明白父债在法律上是不需要子偿的;欠债还钱虽是传统观念,但企业破产制度运行的十余年来,市场主体基本能够接受企业破产后免除债务的做法。同时越来越多的主体加入到我国经济体制中来,了解我国的经济发展,并且日渐理解破产制度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制度,因此,整体上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能够得到公民的支持。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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