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破产立法之取向与趋向*——兼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价值

作者:江国华 陈佳青  2022-04-27 15:52  新传播    【字号: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条件、经济条件以及立法条件等已然成熟。基于渐进式立法的惯例,率先由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兼具试验和示范双重意义。在价值层面,该《条例》囊括了个人破产制度“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促进债务人的重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核心价值;在规范层面,该《条例》构建了“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制度”“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制度”“和解与重整制度”等个人破产的制度体系雏形;在技术层面,该《条例》为其他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范本,也标示着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趋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个人破产立法迫在眉睫,但鉴于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仍属于新生事物,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考量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如此才能使制度设计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而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以往的实践经验都表明,宜采取渐进式立法模式。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由深圳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其他地区紧跟其后,并最终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统一的个人破产法。


一、个人破产制度在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中的地位与价值

破产法素有“市场经济法治化标志”之誉称。[1](P137-147)《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的破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有利于规范破产程序,促进债务人重生,平等充分实现债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相应的个人破产制度亦在我国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一)树立市场经济法治思维的必由之路

无论是企业破产制度抑或是个人破产制度,均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的制度体现。[2](P69-73)社会经济发展之初,破产制度产生之前,债务人恶意欺诈、逃债的情况频繁发生,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基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初衷应运而生。但早期的制度以“惩罚”为主要目的。在古罗马,债权人将瓜分破产债务人的尸体;在意大利,债权人用长椅砸烂破产债务人;但早期的制度以“惩罚”为主要内容。在英国,债务人则应当承受牢狱之灾的,甚至割耳、戴枷示众等也是常用的处罚方式。[3](P158)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偿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个人破产制度被很多人视为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而没有实际帮助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实践中,我国现有企业破产制度确实有被异化的情况,这些现实状况都使得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推行不畅,人们具有抵触情绪,不认为其符合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要求,没有真正实现法治化。缺乏完善的法治环境,就谈不上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4](P50-52)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更多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陷入了身负巨债的困境。通过实践的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运行目的从仅仅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逐渐转变到畅通债务人退出机制与充分保障债权人相结合,免责机制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在日本,破产免责的设立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甚至人性的观念得到广泛认同,二战之后逐渐废除破产不免责主义与商人破产主义,推崇破产免责主义,并运用于个人破产制度中。[5](P64-66)在美国,法律对过度冒险而陷入债务危机的自然人给予宽容,使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中解脱出来,开启新的生活,破产免责制度得到了发展与完善。[6](P410)各国的破产制度都进入了一个法治化的时代,促进了各国经济的良性运转。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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