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破产立法之取向与趋向*——兼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价值

作者:江国华 陈佳青  2022-04-27 15:52  新传播    【字号: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条件、经济条件以及立法条件等已然成熟。基于渐进式立法的惯例,率先由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兼具试验和示范双重意义。在价值层面,该《条例》囊括了个人破产制度“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促进债务人的重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核心价值;在规范层面,该《条例》构建了“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制度”“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制度”“和解与重整制度”等个人破产的制度体系雏形;在技术层面,该《条例》为其他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范本,也标示着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趋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个人破产立法迫在眉睫,但鉴于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仍属于新生事物,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考量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如此才能使制度设计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而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以往的实践经验都表明,宜采取渐进式立法模式。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由深圳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其他地区紧跟其后,并最终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统一的个人破产法。


其二,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商环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商环境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市场经济体制下,债权债务关系无疑是最常见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说是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常见的两种身份。就债务人而言,一方面,《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建立了“个人”债务人退出市场机制,这一机制的建立优化了市场的淘汰机制,促进落后经济体快速退出市场,保障退出市场的经济体的重生,为时刻保持市场的活力提供了有效的循环机制。另一方面,这也有利于推行“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理念,吸引更多新生力量投入到市场活动中来。就债权人而言,一方面,《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确立的债务免除制度使得负债不罚、破产无罪的理念深入人心,这更有利于债务人积极面对自己的债务纠纷,不逃避不欺诈,积极履行债务人的义务,促进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关系的和谐共生,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充分实现。另一方面,个人破产制度也激励着经济体在选择投资时更加谨慎、小心,面对债务人破产时具有一定的心理预期,这有利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甚至国家之间的和谐。

其三,厘清市场与政府的边界,市场能动性增强。“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已经写入十九大报告。淘汰落后的、无法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企业、个人经济体,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经济取得巨大进步,这其中不仅仅包括企业经济体作出的贡献,更包括个人经济体。《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增强市场的自主作用与能动性,在个人破产制度的运行下,市场能够及时地筛选出落后主体,而法院、破产管理人则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及时清理市场筛选出的落后主体,实现市场与国家的有机协调,两者在各自责任范围内管理好社会事务,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三、个人破产立法之趋向

当前我国个人破产立法正处于萌芽状态,在具体制度设计时无不需要结合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因此,在考察、借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运行的效果与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区域,并在试点成熟、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另行制定统一的个人破产法,是当前最为可取的立法模式。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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