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破产立法之取向与趋向*——兼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价值

作者:江国华 陈佳青  2022-04-27 15:52  新传播    【字号: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条件、经济条件以及立法条件等已然成熟。基于渐进式立法的惯例,率先由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兼具试验和示范双重意义。在价值层面,该《条例》囊括了个人破产制度“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促进债务人的重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核心价值;在规范层面,该《条例》构建了“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制度”“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制度”“和解与重整制度”等个人破产的制度体系雏形;在技术层面,该《条例》为其他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范本,也标示着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趋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个人破产立法迫在眉睫,但鉴于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仍属于新生事物,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考量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如此才能使制度设计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而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以往的实践经验都表明,宜采取渐进式立法模式。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由深圳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其他地区紧跟其后,并最终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统一的个人破产法。


(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个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方面将所有“个人”经济体纳入管辖范围,规范其在市场中的退出与更迭,另一方面也规范了个人破产程序,与现有企业破产法共同组成我国破产法律体系。[20]第一,个人破产法将“个人”纳入规范范围,规范了“个人”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缓和了债权人债务人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个人进入到市场中,但却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与行为规范。当前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虽都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清算程序,但因为存在责任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即使企业宣告破产仍然无法免除个人的无限责任,债权人仍可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此时一方面将出现债权人追债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债务人也将深陷债务困境。个人破产制度将缓解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如英国,完善的免责机制的通过,从根本上缓解了双方之间的尖锐关系。[20]而英国推行的新的免责机制构成了日后各国个人破产立法的重要渊源,经过美国等国家的进一步发展、完善,逐渐形成了当前“破产无罪”“破产不惩戒”的新理念,并得到了广泛认同,极大地缓和了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矛盾。第二,个人破产法完善个人破产程序。广义上的破产应当包括破产、重整与和解,企业、个人面临破产可能的,可以首先进行重整,预防破产。重整不能的在取得债权人谅解的基础上可以达成和解。重组、和解都无效的最后才进入破产。个人破产制度规范了个人宣告破产的程序,规范了个人破产行为。当前,我国只有企业破产法,缺乏“个人破产”规范的两部“破产法”也被学界称为“半部破产法”。这样的破产法律体系是不完整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亦是不完整的。个人破产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个人破产立法更是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与现有企业破产法组成完整的破产法律体系。


二、个人破产立法之取向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个人破产立法迫在眉睫。深圳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领先者,在2020年8月率先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范。其中第一条即阐明了该条例的价值取向。[2]这整体上符合我国个人破产立法之取向,对我国个人破产立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2]参见《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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