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个人破产立法之取向与趋向*——兼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之价值

作者:江国华 陈佳青  2022-04-27 15:52  新传播    【字号:  

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快速发展,构建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的社会条件、经济条件以及立法条件等已然成熟。基于渐进式立法的惯例,率先由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兼具试验和示范双重意义。在价值层面,该《条例》囊括了个人破产制度“规范个人破产程序”“促进债务人的重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核心价值;在规范层面,该《条例》构建了“个人破产申请与受理制度”“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制度”“和解与重整制度”等个人破产的制度体系雏形;在技术层面,该《条例》为其他地方乃至国家层面的个人破产立法提供了范本,也标示着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基本趋向。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个人破产立法迫在眉睫,但鉴于个人破产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仍属于新生事物,在具体制度设计时需要考量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如此才能使制度设计实现其应有的价值。而无论是理论基础还是以往的实践经验都表明,宜采取渐进式立法模式。因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由深圳经济特区先行先试,其他地区紧跟其后,并最终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统一的个人破产法。


其二,促进债权人平等充分实现债权的价值取向。除了促进债务人退出市场活动并获得能够重生的空间,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破产制度设立的初衷。很多人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帮助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制度,是有利于债务人的,其实不然。[28](P262)个人破产制度并不意味着债务人的所有债务会被无条件地立即免除,而是附加了负债的个人必须要在一定的破产期内履行相应的偿还义务的条件,并且在此期间个人将受到权利和行为的限制。[29](P69-76)《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明确了企业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改变了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只顾一己私利的现象,为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恶意破产提供了屏障。[30](P110-113)个人破产制度也必然推动个人债务纠纷的及时破解,通过法律手段,查清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将债务人财产移交财产管理人进行管理,最终使得债权人债权得到公平的对待。

因此,个人破产立法需要注重充分平等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健全来发挥其债权保障作用。为此,《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当前社会征信系统以及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均已较为完善,这为查询债务人财产提供了方便。除此之外,个人破产立法中也应当完善相应的财产报告制度等,严格追究债务人不完全报告的法律责任,以保证查清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充分实现。第二,许可免责制度与债务免除监督体系。如前所述,债务免除这一制度有利于债务人脱离未偿清的债务,重新投入市场活动获得重生,但同时也可能出现债务人恶意逃脱债务的情形,因此,债务免除必须采取许可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取得法院的许可才能免除债务人未清偿的债务。同时如若发现债务人存在以欺诈手段获得债务免除许可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除债务清偿的许可。第三,失权制度。如前所述,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必然要相应地限制债务人的消费行为、借贷行为以及对个人信用和经济能力要求较高的岗位的任职资格,这是符合破产程序推进的现实需要的,也是保障债权人债权早日实现的有效途径。

(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畅通了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另一重要价值取向,也是个人破产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其一,“以人为本”能够在个人破产立法中得以体现。首先,就个人破产制度适用范围而言,《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立法模式上采取了一般主体模式,保障了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也保证了债权人得以通过破产程序实现自己债权的路径。第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通过相关制度充分保障了债务人及其抚养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与经济再生。第三,个人破产立法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充分平等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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