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外部审计的连带赔偿责任探讨

作者:廖望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证券法》《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与《注册会计师法》《审计侵权若干规定》针对上市公司外部审计侵权的过错认定标准存在龃龉,致使《审计侵权若干规定》未产生限制连带赔偿责任运用的实际效果。纵观比较立法例,当前针对外部审计侵权下连带赔偿责任的态度已开始从限制向废除转变,这不仅源于制度激励层面的考虑,更基于公司治理体系内部协调的考量。外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定位表明其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主要责任,但在连带赔偿责任框架下,责任分担比例的设定不能防止在面临大额索赔时,审计机构成为“深口袋理论”下的风险转嫁承担者,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权责体系。因此,将连带赔偿责任引入外部审计侵权领域并非适宜,应当严格限制乃至取消适用。

[摘要]《证券法》《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与《注册会计师法》《审计侵权若干规定》针对上市公司外部审计侵权的过错认定标准存在龃龉,致使《审计侵权若干规定》未产生限制连带赔偿责任运用的实际效果。纵观比较立法例,当前针对外部审计侵权下连带赔偿责任的态度已开始从限制向废除转变,这不仅源于制度激励层面的考虑,更基于公司治理体系内部协调的考量。外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定位表明其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主要责任,但在连带赔偿责任框架下,责任分担比例的设定不能防止在面临大额索赔时,审计机构成为“深口袋理论”下的风险转嫁承担者,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权责体系。因此,将连带赔偿责任引入外部审计侵权领域并非适宜,应当严格限制乃至取消适用。

[关键词]外部审计 连带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治理 虚假陈述的侵权责任 比例责任

[中图分类号] D922.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3575(2020)04-0092-13

一、问题的提出

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证券市场欺诈事件频发、投资者利益难获保障的多重背景因素叠加下,审计机构的市场“看门人”角色得到愈多强调。2020年3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开启了证券发行注册制时代,在放宽市场准入门槛的同时,提出了加强信息披露的现实命题。在上述背景下,压实外部审计责任被视为一剂“苦口良药”,反映在民事责任领域即为强调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

然而,当前关于上市公司外部审计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规则及适用效果未获厘清。一是关于适用规则。在《证券法》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及《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审计侵权若干规定》)并存的规范体系中,连带赔偿责任的主观过错认定标准不同,且不满足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规范区分,导致《审计侵权若干规定》未产生限制连带赔偿责任适用的实际效果。换言之,外部审计连带赔偿责任的适用呈现“低门槛”态势。二是关于适用效果。传统观点基于共同侵权解释,认为具有严重主观过错的审计机构应与上市公司等主体对受损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仅认识到了连带赔偿责任在行为法层面的意义,却忽视了其在组织法层面的影响:(1)对审计机构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连带赔偿责任的滥用可能危及审计机构乃至审计行业的发展;(2)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面临大额索赔时,连带赔偿责任可能成为“深口袋理论”(deep pockettheory)下的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转嫁通道,进而破坏公司治理的权责体系。

当前,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先后修订了法律,旨在排除连带赔偿责任在外部审计民事责任领域的适用,但该问题尚未引起我国学界的重视,鲜有相关方面的讨论。对此,本文将梳理我国外部审计连带赔偿责任规则的演进历史,结合一起典型案例揭示目前相关规则的冲突,并依次从比较法、制度激励及公司治理视角,分析上市公司外部审计民事责任领域应当严格限制或排除连带赔偿责任的原因。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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