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外部审计的连带赔偿责任探讨

作者:廖望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证券法》《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与《注册会计师法》《审计侵权若干规定》针对上市公司外部审计侵权的过错认定标准存在龃龉,致使《审计侵权若干规定》未产生限制连带赔偿责任运用的实际效果。纵观比较立法例,当前针对外部审计侵权下连带赔偿责任的态度已开始从限制向废除转变,这不仅源于制度激励层面的考虑,更基于公司治理体系内部协调的考量。外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定位表明其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主要责任,但在连带赔偿责任框架下,责任分担比例的设定不能防止在面临大额索赔时,审计机构成为“深口袋理论”下的风险转嫁承担者,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权责体系。因此,将连带赔偿责任引入外部审计侵权领域并非适宜,应当严格限制乃至取消适用。


(二)历史视角

1.美国上市公司审计发展历程

美国上市公司审计发展史是一个“由外及内”的过程。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时期”,《1933年证券法》及《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立了财务报表审计制度,要求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财务报表必须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20世纪40年代,“麦克森·罗宾斯”案件的爆发揭露了审计机构在独立性与专业性方面的不足。直到1972年, SEC明确要求所有上市公司设立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并于1974年进一步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在招股说明书中说明董事会是否设立审计委员会。

以“安然”“世通”为代表的上市公司重大舞弊案爆发后,2002年国会颁布了SOX法案,从设立目的、任职资格到职责界定,对审计委员会进行了全面改革:(1)要求上市必须建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且其中须有一名会计方面专家。独立审计师向审计委员负责,即后者拥有选任权及报酬决定权;(2)取消会计行业(即审计行业)的自律管理模式,规定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负责管理会(PCAOB)计行业[11]。在SOX法案的支持下, PCAOB专门制定了上市公司审计的标准,旨在促进审计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化;(3)在审计独立性的强化和非审计服务业务的限制方面作出了规定;(4)完善了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方面内容。须注意的是,PCAOB曾提议要求外部审计师审查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这一建议虽然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会引起外部审计师和审计委员会之间的冲突,而且很难与州公司法保持一致,虽然美国《上市公司会计准则》的最终标准被部分撤回,但它仍然要求外部审计员将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作为其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总体审查的一部分。 [21]总体上看,美国的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处于一种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框架下,且审计委员会掌握着选任权,外部审计处于一种辅助者的地位。


[11]之所以变更管理模式,是由于长期以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资金、人员等方面均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导致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刚性不足。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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