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外部审计的连带赔偿责任探讨

作者:廖望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证券法》《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与《注册会计师法》《审计侵权若干规定》针对上市公司外部审计侵权的过错认定标准存在龃龉,致使《审计侵权若干规定》未产生限制连带赔偿责任运用的实际效果。纵观比较立法例,当前针对外部审计侵权下连带赔偿责任的态度已开始从限制向废除转变,这不仅源于制度激励层面的考虑,更基于公司治理体系内部协调的考量。外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定位表明其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主要责任,但在连带赔偿责任框架下,责任分担比例的设定不能防止在面临大额索赔时,审计机构成为“深口袋理论”下的风险转嫁承担者,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权责体系。因此,将连带赔偿责任引入外部审计侵权领域并非适宜,应当严格限制乃至取消适用。


(二)“立信涉大智慧案”背后的规则龃龉

1.裁判情况

2017年,投资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因其在2013年度报告中的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要求作为审计机构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简称“立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对此,立信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是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就部分项目存在过失[2],故仅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立信的审计过失是否构成《审计侵权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的推定明知情形?

一审及终审法院均认为立信的行为符合明知推定规则适用情形,但二者的主要适用依据发生了变化。其中,一审法院主要依据《审计侵权若干规定》第5条第1款第(3)项及第2款,并引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内容,以此推定立信事务所按照职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大智慧公司2013年年报存在虚假陈述事实;终审法院虽然也认为立信符合《审计侵权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但未予具体论证,转而以《证券法》(2014年)第173条及《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27条作为主要的裁判依据。[3]


[1]该案的判决结果对立信来说也是严重的。一方面,大智慧的投资者不仅仅该案中的4个人,投资者的胜诉判决意味着立信还要面对面成千上万类似的投资者。截至2020年3月13日,在“威科先行”网站输入关键词“立信大智慧”查询案例,发现相关判决裁定(含二审、再审)已经有2299份;另一方面,于立信而言大智慧案并非特例,如其另一大客户金亚科技也因虚假陈述被投资者起诉至法院,且2018年9月以来陆续有投资者将立信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截至2020年3月13日,在“威科先行”网站查询“立信金亚科技”,发现相关判决裁定已有844份,而法院亦判处立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经证监会调查,立信在审计时存在5处瑕疵,根据《证券法》(2014年)第223条的规定,决定责令立信事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人员也作出了相应处罚。

[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147号民事判决书。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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