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外部审计的连带赔偿责任探讨

作者:廖望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证券法》《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与《注册会计师法》《审计侵权若干规定》针对上市公司外部审计侵权的过错认定标准存在龃龉,致使《审计侵权若干规定》未产生限制连带赔偿责任运用的实际效果。纵观比较立法例,当前针对外部审计侵权下连带赔偿责任的态度已开始从限制向废除转变,这不仅源于制度激励层面的考虑,更基于公司治理体系内部协调的考量。外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定位表明其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主要责任,但在连带赔偿责任框架下,责任分担比例的设定不能防止在面临大额索赔时,审计机构成为“深口袋理论”下的风险转嫁承担者,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权责体系。因此,将连带赔偿责任引入外部审计侵权领域并非适宜,应当严格限制乃至取消适用。


2.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反向思考

针对投资者利益能否获得充分保障而言,短期来看通过增加赔偿责任主体的确能够有效缓解虚假披露中的投资者损失赔偿问题,但从长远来看,这种措施未必有效。

(1)前述“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一旦事发,那些偏好风险却无财力的审计机构即使成为连带赔偿责任人,也可能无法进行足额赔付。

(2)责任保险的固有局限。虽然审计机构购买责任保险可以有效遏制风险,然而,如果持续大批量出现赔付,将导致责任保险机制的“失灵”。在类似的董事责任保险领域,美国曾经有过相关教训,20世纪80年代以前美国的公司通常通过购买董事和高级职员(“D&O”)责任保险保护董事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使董事及管理人员更从容地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刚开始这种责任保险非常的廉价,承保的风险种类也很广泛,然而从80年代开始这种责任保险变得越来越难以获得,且保费、免赔额都在飞涨,除外责任的范围也在变大,公司纷纷开始寻找成本更小的替代措施。 [11]前文提到的特拉华州公司法增设董事免责条款,就是为了缓解保险危机采取的替代措施之一。

(3)风险转移措施的兴起,随着审计风险的增大,审计机构势必采取替代措施保障自己的利益,如不断提高审计费用;再如与公司签订责任限制条款,对外承担责任后再向公司追偿,由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按照“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原理,实际上这种成本最终还是会转嫁到投资者身上。

五、公司治理视阈下的分析

通过制度激励层面的分析,明确了通过加大外部审计民事责任倒逼审计质量及投资者保护力度提升的政策并不一定能取得理想效果,反而可能对审计行业产生不利影响。更重要的是,基于政策的考量不能忽视法律基础,具体到审计民事责任领域,不能单纯为了突出保护投资者利益而不断加重责任,进而破坏权责相一致等法律原则。虽然在共同侵权层面,让审计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似无不当,但结合审计机构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定位,在将外部审计侵权领域引入连带赔偿责任时不能忽略其对上市公司治理权责体系的影响。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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