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外部审计的连带赔偿责任探讨

作者:廖望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证券法》《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与《注册会计师法》《审计侵权若干规定》针对上市公司外部审计侵权的过错认定标准存在龃龉,致使《审计侵权若干规定》未产生限制连带赔偿责任运用的实际效果。纵观比较立法例,当前针对外部审计侵权下连带赔偿责任的态度已开始从限制向废除转变,这不仅源于制度激励层面的考虑,更基于公司治理体系内部协调的考量。外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定位表明其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主要责任,但在连带赔偿责任框架下,责任分担比例的设定不能防止在面临大额索赔时,审计机构成为“深口袋理论”下的风险转嫁承担者,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权责体系。因此,将连带赔偿责任引入外部审计侵权领域并非适宜,应当严格限制乃至取消适用。


三、比较法视阈下的分析

(一)侵权责任解释路径

从《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27条来看,该条位于解释的共同侵权责任部分,反映审计机构虚假陈述的责任性质为侵权责任。实际上,当前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主要采取的也是侵权责任解释路径。在英美法系国家,通说认为虚假陈述是欺诈性侵权行为,审计机构作为负有高度注意义务的专家,应当对虚假陈述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近年来逐渐向侵权责任论发展,《德国审计师行业管理法》及《审计师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守则》均要求审计人员严格遵循公序良俗,有义务保护他人财产安全,因此当审计人员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第三人受损失的,构成《德国民法典》第826条规定的背俗侵权。

(二)侵权责任特殊限制

上述国家在确认适用侵权责任规则的同时,又进行了特别规制。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例,主要包括两方面限制:

1.侵权责任相对方的限制

针对具有一般过失的审计师—通说认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审计师应当对所有受损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历史上先后出现了三种限制标准,包括契约相对人标准、已知第三人标准及可预见第三人标准。

(1)契约相对人标准又称为“厄特马斯标准”,于1931年由美国首席大法官卡多佐提出,即一般过失的审计师仅需对存在契约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卡多佐的影响力,上述标准在几十年来一直被美国各州法院所青睐。 [1]与此同时,英国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仅当审计师与客户以外的他人之间发生类似于合同的关系时,侵权责任才会成立。 [2](P817-818)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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