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外部审计的连带赔偿责任探讨

作者:廖望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证券法》《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与《注册会计师法》《审计侵权若干规定》针对上市公司外部审计侵权的过错认定标准存在龃龉,致使《审计侵权若干规定》未产生限制连带赔偿责任运用的实际效果。纵观比较立法例,当前针对外部审计侵权下连带赔偿责任的态度已开始从限制向废除转变,这不仅源于制度激励层面的考虑,更基于公司治理体系内部协调的考量。外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功能定位表明其不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主要责任,但在连带赔偿责任框架下,责任分担比例的设定不能防止在面临大额索赔时,审计机构成为“深口袋理论”下的风险转嫁承担者,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的权责体系。因此,将连带赔偿责任引入外部审计侵权领域并非适宜,应当严格限制乃至取消适用。


2.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发展历程

我国上市公司审计的发展方向与美国类似,也是一个“由外及内”的过程。《独立审计基本准则》(1996年)第2条对独立审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该条款所称的独立审计即为外部审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并不存在人身上的隶属关系。然而,同年爆发的“四川德阳验资案”,次年爆发的“琼民源财务造假案”,以及此后一系列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的案件,暴露了上市公司审计存在的严重问题。对此,2002年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第52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并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该规定与美国SOX法案规定十分相似,唯存区别的是并非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且不要求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第54条对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进行了列举,包括对外部审计机构的选任权、对会计制度实施的监督权以及对公司内部控制结构的审查权等。至此,2002年成为我国审计委员会大规模发展的起点,每年达到10%左右的增幅。 [22]

2009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其第13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2018年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第3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将召集人限定为会计专业人士;在第39条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相较于旧版准则第54条新增了“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及“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的内容,表明证监会增加了审计委员会职能,强化其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监督者地位,并将外部审计作为其辅助机制的意旨。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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