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演进逻辑、法律性质及中国的立场

作者:堵一楠  2021-08-30 15:17  新传播    【字号:  

作为21世纪全球人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保护的责任”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之下,一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利比亚危机后,“保护的责任”在言辞和行动的层面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处境。有鉴于人道主义干预的正当性困境,“保护的责任”得以产生,并取得了观念竞争的胜利。根据国际法的渊源理论,将“保护的责任”称为一项框架的说法是恰当的,但其并非全无规范性内容。“保护的责任”可以从“国家的首要责任”和“国际社会的补充责任”两个角度加以透视,前者是“保护的责任”法律性质的主要体现,而后者正是导致其陷入制度化僵局的原因。重新协调“三大支柱”的关系是可能的突破路径之一。为了实现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际环境,中国在谨慎接受“保护的责任”话语的同时,也开始参与干预理念的建构,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主张。


(二)习惯国际法作为“保护的责任”的国际法渊源

习惯国际法主要由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2个因素组成。传统方法侧重对国家实践的考察。《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对习惯国际法的定义是: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显然,从字面意思来看,二者之间应存在先后关系。然而在“尼加拉瓜案”(The Nicaragua Case)中,国际法院在证明不干涉原则的习惯国际法性质之时,虽然申明“自己的任务是判断法律确信中存在的规则是否得到了实践的确认”,[41]但在先通过国际文件论证了国际社会对不干涉原则的法律确信之后,却没有考察正面的国家实践,而是指出相反的实践无法体现行为国的法律确信,因此未具备造法效力,不可作为例外。这一做法发展了习惯国际法的方法和理论。此外,随着现代世界的交往日益便捷,在海洋、外空等领域,由于许多国家的迅速承认,某些习惯国际法在短时间内得以形成。郑斌(Bin Cheng)称之为“即时习惯国际法”,认为其产生侧重于“法律确信”而非“常例”(usus)。[42]因为“保护的责任”少有实践,下文也将主要讨论联合国议程中各国的立场。


[41]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Merits, Judgment, I.C.J Reports1986, p.98, para.184.

[42]Bin Cheng,“United Nations Resolutions on Outer Space:‘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Indi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5,1965.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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