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演进逻辑、法律性质及中国的立场

作者:堵一楠  2021-08-30 15:17  新传播    【字号:  

作为21世纪全球人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保护的责任”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之下,一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利比亚危机后,“保护的责任”在言辞和行动的层面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处境。有鉴于人道主义干预的正当性困境,“保护的责任”得以产生,并取得了观念竞争的胜利。根据国际法的渊源理论,将“保护的责任”称为一项框架的说法是恰当的,但其并非全无规范性内容。“保护的责任”可以从“国家的首要责任”和“国际社会的补充责任”两个角度加以透视,前者是“保护的责任”法律性质的主要体现,而后者正是导致其陷入制度化僵局的原因。重新协调“三大支柱”的关系是可能的突破路径之一。为了实现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际环境,中国在谨慎接受“保护的责任”话语的同时,也开始参与干预理念的建构,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主张。


2005年,“保护的责任”明文载入了有190多名国家和政府领导人参加的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文件》。有论者据此认为,“保护的责任”享有了“即时习惯国际法”的地位。[43]然而,一致通过本身并不能证明任何法律事实:首先,《宪章》赋予联大的仅仅是建议权,其决议不具备约束力;其次,并无任何正式的国际法律文件规定国家间的合意能够直接成为国际法的渊源。《成果文件》的语词相当模糊,未能进一步确定采取军事措施的标准,而只是提及应交由安理会逐案决定。同时,相比于2001年的报告,“保护的责任”的适用范围被显著缩小了,绕过安理会的尝试也被删去。虽然上述种种可以表明国际社会正产生“法律确信”的萌芽,但是,《成果文件》的出台仅应被视为一项政治宣言:各国有意向接受“保护的责任”,与接受相关国际法的规制,毫无疑问是两回事。在此期间,美国的态度较为典型。会议前,约翰·博尔顿(John Bolton)作为时任美国驻联合国大使,始终呼吁对拟通过的《成果文件》进行重新起草。他强调,《宪章》从未被解释为创设了安理会成员在国际和平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强制采取行动的法律义务—在本国主权之外,国际社会和安理会在法律上没有义务去保护危险中的平民。最终,他成功要求修改了文件第139段的措辞,用更具道德感的“责任”(responsibility)取代了法律意味浓重的“义务”(obligation)。[44]


[43]Christopher Verlag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Tübingen: Mohr Siebeck,2009, p.115.

[44]Letter from John R. Bolton,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o the United Nations, to President Ping, President of the UN General Assembly,30 August2005.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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