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演进逻辑、法律性质及中国的立场

作者:堵一楠  2021-08-30 15:17  新传播    【字号:  

作为21世纪全球人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保护的责任”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之下,一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利比亚危机后,“保护的责任”在言辞和行动的层面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处境。有鉴于人道主义干预的正当性困境,“保护的责任”得以产生,并取得了观念竞争的胜利。根据国际法的渊源理论,将“保护的责任”称为一项框架的说法是恰当的,但其并非全无规范性内容。“保护的责任”可以从“国家的首要责任”和“国际社会的补充责任”两个角度加以透视,前者是“保护的责任”法律性质的主要体现,而后者正是导致其陷入制度化僵局的原因。重新协调“三大支柱”的关系是可能的突破路径之一。为了实现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际环境,中国在谨慎接受“保护的责任”话语的同时,也开始参与干预理念的建构,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主张。


各国的犹疑不定,从侧面反映了二战后西方学界希望将“个体性”与“社会性”同时囊括进国际法规范体系所导致的悖论。有学者认为,矛盾无法从根本上被消解,“保护的责任”制度化的进程事实上已经夭折。[60]类似的批评往往指出:纽伦堡审判以来相关的宣言、条约、决议等已经对国家保护其人民的义务作出了规定。目前所需要的,是推进国际机制以有效应对灾难。但是,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及其后的活动表明,“保护的责任”仍然受困于人道主义干预的核心问题:利己动机与意愿缺失。在此,将二者相区分的尝试是不成功的。所以,“保护的责任”只是对现存的规范与实践进行了编纂和重述。[61]上述观点所隐含的前提,是将“保护的责任”的成败完全归结于第三支柱。然而,正如摩根索(Hans Morgenthau)所指出,意识形态并不能改变以下基本事实:国家利益而非抽象原则将仍然是所有国家决定干预和选择手段的首要因素。[62]国际干预的结构性问题,来源于道德与现实的永恒张力。[63]其彻底的出路,也只能有待于在未来长时段的历史语境下,发生渐进的伦理涵化或激进的秩序变革。[64]在这个意义上,强调对第三支柱的实施要素加以明确和细化,收效可能是相当有限的。因此,有必要认识到,尽管第三支柱的进展有所放缓,但自2011年以来,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层面,“保护的责任”通过对既有零散规则的整合与解释,正越来越深入地内嵌于国际实践,逐渐形成了包括联合国、区域组织、主权国家等不同主体的全方位、多层次结构,正迈向全球人权治理的系统性战略框架:


[60]徐崇利:《“保护的责任”制度化进程之夭折》,《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

[61]Stephen P. Marks & Nicholas Cooper,“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Watershed or Old Wine in a New Bottle?”, Jindal Global Law Review,1,2010, pp.105-126;Petra Perišić,“Implications of the Conflicts in Libya and Syria for the R2P Doctrine”, Zbornik Pravnog Fakulteta u Zagrebu,5,2017.

[62]Hans J. Morgenthau,“To Intervene or Not to Intervene”, Foreign Affairs,3,1967.

[63]Roland Paris,“The‘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and the Structural Problems of Preventive 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International Peacekeeping,5,2014.

[64]金新:《国际保护责任的伦理困境》,《伦理学研究》,2016年第5期。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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