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演进逻辑、法律性质及中国的立场

作者:堵一楠  2021-08-30 15:17  新传播    【字号:  

作为21世纪全球人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保护的责任”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之下,一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利比亚危机后,“保护的责任”在言辞和行动的层面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处境。有鉴于人道主义干预的正当性困境,“保护的责任”得以产生,并取得了观念竞争的胜利。根据国际法的渊源理论,将“保护的责任”称为一项框架的说法是恰当的,但其并非全无规范性内容。“保护的责任”可以从“国家的首要责任”和“国际社会的补充责任”两个角度加以透视,前者是“保护的责任”法律性质的主要体现,而后者正是导致其陷入制度化僵局的原因。重新协调“三大支柱”的关系是可能的突破路径之一。为了实现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际环境,中国在谨慎接受“保护的责任”话语的同时,也开始参与干预理念的建构,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主张。


那么,此种“确保尊重”(ensure respect)的范围究竟为何,是否可以延伸至作为第三支柱的“及时、果断的行动”?这就成为了根本矛盾所在。2009年辩论大会以及2011年利比亚危机之后国际社会的态度都表明了这一点:大部分国家的态度普遍倾向于认可前两项支柱,对第三支柱却强调通过外交谈判和政治途径与当事国政府进行沟通,对选择性适用以及采取武力抱有明显的顾虑。“保护的责任”的案文本身未赋予任何国家单独使用武力的权利应无异议,但是安理会是否因此获得了某种法律义务却存在争议。“保护的责任”在2个维度上所包含的内容,其性质完全相同吗?在本国未履行责任之后,其他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能完全对其加以继承和行使吗?这些都还有待更进一步的讨论。

可以看到,“保护的责任”的法律性质主要体现在第一支柱的规定中,而第二和第三支柱还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其中,最为显而易见的一点是,即使各主权国家拒绝履行作为国际社会一员所承担的上述责任,也不会因违反而引起制裁或救济。[54]概言之,“保护的责任”距离积极的国际规范地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国际社会对全体人类的责任或许暂时仍然偏向后者。未来,国际法委员会对“国家责任制度”的编纂与发展,国际法理论中对“国际组织负有法律责任”这一观点的辨析,都会对“保护的责任”的命运产生关键性的影响。


[54]Carsten Stahn,“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Political Rhetoric or Emerging Legal Norm?”,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2007.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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