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演进逻辑、法律性质及中国的立场

作者:堵一楠  2021-08-30 15:17  新传播    【字号:  

作为21世纪全球人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保护的责任”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之下,一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利比亚危机后,“保护的责任”在言辞和行动的层面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处境。有鉴于人道主义干预的正当性困境,“保护的责任”得以产生,并取得了观念竞争的胜利。根据国际法的渊源理论,将“保护的责任”称为一项框架的说法是恰当的,但其并非全无规范性内容。“保护的责任”可以从“国家的首要责任”和“国际社会的补充责任”两个角度加以透视,前者是“保护的责任”法律性质的主要体现,而后者正是导致其陷入制度化僵局的原因。重新协调“三大支柱”的关系是可能的突破路径之一。为了实现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际环境,中国在谨慎接受“保护的责任”话语的同时,也开始参与干预理念的建构,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主张。


中国有限接受“保护的责任”的背后,是国际格局的变迁所带来的全新机遇和挑战。本国经济的发展,世界安全的保障,乃至全球治理的变革,都意味着中国必须对与“保护的责任”相关的干预规范作出自己的回应。这不仅是中国在未来发展中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更是落实国际法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前提性任务。21世纪以来,“中国和平融入国际社会”已是学界研究的一个核心话题。[82]随着“对国内法的影响”越来越成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特征”[83],论者多从“国际规范传播”的视角出发,探讨中国对国际法规则的接受情况。然而,中国崛起与全球治理之间的互动,不应仅仅被视作“国家社会化”的进路。我们要看到,这一过程远不是单向的。中国同时也在追求成为规则的设定者,将自身的价值认知与当时的利益侧重反馈于国际体系,试图影响全球规范的演化。[84]2014年5月,中国外交部与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的发展”国际研讨会,中方在总结文件中明确指出:“国家或国际组织经安理会依据《宪章》授权或经他国同意介入该国事务,不违反不干涉内政原则。”[85]2017年12月,时任外交部部长王毅在“国际形势与中国外交研讨会”开幕式上表示:“中国愿意参与热点问题的和平解决,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性介入方式。”[86]2018年10月,时任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更是在《国际法研究》发表《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一文,明确指出:“在坚持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前提下,加强对建设性介入等重大国际法问题的研究。”[87]可见,随着中国与世界的关系进入新的阶段,中国已经不再僵化地反对一切形式的干预行为。


[82]秦亚青:《国际关系理论的核心问题与中国学派的生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83]Richard K. Gardiner,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Longman,2003, p.9.

[84]Melinda Negrón-Gonzales & Michael Contarino,“Local Norms Matter: Understanding National Responses to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Global Governance,2,2014.

[8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的发展”国际研讨会总结文件》,2014-05-27,<https://www.fmprc.gov.cn/ce/cedk/chn/zt/hpgcwxyz/t116046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2月3日。

[86]王毅:《在2017年国际形势与中国外交研讨会开幕式上的演讲》,2017-12-9,<https://www.fmprc.gov.cn/web/wjbz_673089/zyjh_673099/t151804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2月3日。

[87]徐宏:《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国际法研究》,2018年第5期。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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