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演进逻辑、法律性质及中国的立场

作者:堵一楠  2021-08-30 15:17  新传播    【字号:  

作为21世纪全球人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保护的责任”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之下,一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利比亚危机后,“保护的责任”在言辞和行动的层面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处境。有鉴于人道主义干预的正当性困境,“保护的责任”得以产生,并取得了观念竞争的胜利。根据国际法的渊源理论,将“保护的责任”称为一项框架的说法是恰当的,但其并非全无规范性内容。“保护的责任”可以从“国家的首要责任”和“国际社会的补充责任”两个角度加以透视,前者是“保护的责任”法律性质的主要体现,而后者正是导致其陷入制度化僵局的原因。重新协调“三大支柱”的关系是可能的突破路径之一。为了实现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际环境,中国在谨慎接受“保护的责任”话语的同时,也开始参与干预理念的建构,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主张。


首先,联合国设立了防止种族灭绝与“保护的责任”办公室(UN Office on Genocide Prevention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以及建设和平委员会(Peacebuilding Commission)。前者的职能是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对特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秘书长、联合国系统以及国际社会提出预警和建议。后者作为政府间的咨询机构,主要负责为受冲突影响的国家提供重建支持,由联大、安理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的31个成员国组成。其次,2011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报告中指出,“保护的责任”的履行应考虑到不同地区的差异。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做出贡献。[65]可见,国际人权保护并不排斥区域层面的自主安排。目前,非洲和东南亚地区已经开始着手推进与“保护的责任”相适应的预警体系、援助机制等规范架构。[66]虽然评判其效果还为时尚早,但这无疑象征着良好的趋势。第三,2010年,丹麦、加纳以及“保护的责任”全球中心联合发起在国家层面设立专职主管(Focal Point)的倡议,以协调和改善政府间在多边外交、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合作,创造承诺共同体,提高主权国家作为首要责任主体的保护能力,并为落实“保护的责任”的组织讨论、设计政策。目前,世界上已经有61个国家和地区响应了这一呼吁。[67]

的确,从概念产生的背景来看,“保护的责任”被寄托的厚望,是尽快促使国际社会在第三支柱相关问题上达成共识。有学者指出,实现联合国采取决定性行动的法律义务是“保护的责任”的真正价值。[68]在可预见的将来,这一任务的前景诚然难言乐观。但是,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共同属于“国际社会的补充责任”,在强调刑事追诉以及军事干预等强制措施以外,更不应漠视人权问题深层次的社会、经济根源。这要求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对作为第二支柱的“国际援助与能力建设”付出更多努力。2009年《履行保护的责任》报告指出,“三大支柱”同样重要,没有主次、先后之分,也不可被割裂。[69]由于第三支柱的困境而完全否认“保护的责任”的意义是不恰当的。事实是,围绕第三支柱所产生的局部争议,并未影响各国对“保护的责任”的整体支持。对于这样一个包含着不同系统的复杂规范而言,内部构造的发展存在动态性差异是非常自然的现象。因此,必须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在继续讨论第三支柱的同时,加强对于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建设。唯有如此,才有可能通过三者之间的互相促进,保证“保护的责任”的真正落实—这其实也反映了中国的一贯观点。


[65]UN General Assembly & Security Council, The Role of Regional and Sub-Regional Arrangements in Implementing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65/877–S/2011/393),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66]罗建波:《非洲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家主权问题:困境与出路》,《西亚非洲》,2007年第6期;李伯军:《论东盟对不干涉原则的突破与发展》,《求索》,2007年第12期。

[67]“Members of the Global Network of R2P Focal Points: Preventing Mass atrocity Crimes”, Global Centre for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6 Aug,2018.

[68]蔡从燕:《联合国履行R2P的责任性质:从政治责任迈向法律义务》,《法学家》,2011年第4期。

[69]UN General Assembly, Implementing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63/677), Report of the Secretary-General, p.2,15.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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