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演进逻辑、法律性质及中国的立场

作者:堵一楠  2021-08-30 15:17  新传播    【字号:  

作为21世纪全球人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保护的责任”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之下,一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利比亚危机后,“保护的责任”在言辞和行动的层面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处境。有鉴于人道主义干预的正当性困境,“保护的责任”得以产生,并取得了观念竞争的胜利。根据国际法的渊源理论,将“保护的责任”称为一项框架的说法是恰当的,但其并非全无规范性内容。“保护的责任”可以从“国家的首要责任”和“国际社会的补充责任”两个角度加以透视,前者是“保护的责任”法律性质的主要体现,而后者正是导致其陷入制度化僵局的原因。重新协调“三大支柱”的关系是可能的突破路径之一。为了实现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际环境,中国在谨慎接受“保护的责任”话语的同时,也开始参与干预理念的建构,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主张。


然而,2011年发生的利比亚危机成为了“保护的责任”发展的转折点。安理会在第1970号决议中明确引用“保护的责任”[8],后又通过第1973号决议授权成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利比亚平民”[9]。此次实践的过程和后果都引起了极大争议—北约据此展开的军事行动直接造成了利比亚的政权更迭,导致联合国在叙利亚问题的审议上陷入了僵局。从此,“保护的责任”开始在言辞和行动的维度上呈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面向:

首先,“保护的责任”在国际话语体系中的上升趋势并未因此被颠覆,反而可以说已经完全收获了观念竞争的胜利。2015年9月,在联大为“保护的责任”举行的互动对话中,来自89个国家的代表以压倒性多数向“三大支柱”基本框架的有效性表示了支持。[10]国际社会已不再争论“保护的责任”存在与否,而是开始关注其具体的落实过程。这与“人道主义干预”在过去受到的普遍批评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然而,“保护的责任”的实施却迟迟无法取得更大的进展。这一反差在安理会层面表现得尤为突出:截至2019年4月1日,为了应对马里、南苏丹和中非共和国等地的情势,安理会已经在多达81项决议中直接提及了“保护的责任”,而其中只有4次出现在利比亚危机发生之前。但是,后来决议的相关内容几乎完全以第一支柱为主,更未再授权任何的武力干预。[11]可见,对于“保护的责任”在整体意义上的实施,安理会抱有的支持立场无疑是有限的。“保护的责任”目前的处境正表明了建立普遍性人权机制的复杂与艰难。下面,本文将通过考察“保护的责任”的演化动因,探讨国际社会为何在话语层面拒绝“人道主义干预”理念却接受“保护的责任”的缘由。


[8]

UN Security Council, Adopted by the Security Council at its6491st meeting on26 February2011 (S/RES/1970), p.2.

[9]UN Security Council, Adopted by the Security Council at its6498th meeting on17 March2011(S/RES/1973), p.3. 

[10]Summary of the Seventh Informal InteractiveDialogue of the UN General Assembly on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Global Centre for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08 September2015.

[11]R2P References in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s and Presidential Statements”, Global Centre for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01 April2019.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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