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演进逻辑、法律性质及中国的立场

作者:堵一楠  2021-08-30 15:17  新传播    【字号:  

作为21世纪全球人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保护的责任”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之下,一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利比亚危机后,“保护的责任”在言辞和行动的层面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处境。有鉴于人道主义干预的正当性困境,“保护的责任”得以产生,并取得了观念竞争的胜利。根据国际法的渊源理论,将“保护的责任”称为一项框架的说法是恰当的,但其并非全无规范性内容。“保护的责任”可以从“国家的首要责任”和“国际社会的补充责任”两个角度加以透视,前者是“保护的责任”法律性质的主要体现,而后者正是导致其陷入制度化僵局的原因。重新协调“三大支柱”的关系是可能的突破路径之一。为了实现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际环境,中国在谨慎接受“保护的责任”话语的同时,也开始参与干预理念的建构,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主张。


然而,国际人权法的上空,却始终盘旋着霸权的阴影。东欧剧变后,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公民认同(civic identity)成为了美国主导下当代国际秩序的基石。其强大的观念力量(the power of ideas),甚至超越了民族国家的意识。[19]文森特(R. J. Vincent)指出:人权改变了过去“国家主权的国内正当性与国际正当性无关”的观点。如果一国的政府未能向其公民提供基本权利,则构成被视为非正当(illegitimate)的理由。[20]在此背景下,人道主义干预成为了西方世界单方面推行其“文明标准”的重要途径。[21]由此,在以下两个方面违背了国家主权平等这一国际社会的基础性事实:首先,传统的“人道主义干预”理念,在思想渊源上,直接发端于库什内(Bernard Kouchner)和贝塔蒂(Mario Bettati)于1987年提出的“干预的权利”(right to intervene)主张。[22]据此,保护人权的道德被视作是先验的(a prior),并进而产生了更为强有力的要求:向国际法诉诸一种权利的承认。这一逻辑在本质上仅仅是单向的,目标国的主权在其中只处于从属的客体地位。其次,传统的“人道主义干预”理念从未为自身设定包括主体、条件、方式等必要的规范性内容。在实践中,这导致了人道主义干预往往异化为大国追求自身利益的借口;在理论上,则使得任何通过“人权”对国家概念进行普遍化的主张,必然体现为将己方的政治想象强加给其他历史传统,结果只能是对各国的政府形式进行善/恶的划分。因此,作为控制和偏见的代名词,“人道主义干预”理念最终止步于一项政治修辞。

然而,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共同规范对国家的人权保护加以评价的现实,亟待理论作出回应:于是,“主权作为责任”(Sovereignty as Responsibility)[23]的思想应运而生,成为了今日“保护的责任”的雏形。在联合国的积极推动下,这一概念正不断丰富和清晰。为了弥合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尖锐对立,从而尽可能获得更多国家的认同,“保护的责任”在以下两个方面对传统的“人道主义干预”理念进行了修正:


[19]王逸舟:《西方国际政治学:历史与理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345~348页。

[20]R. J. Vincent,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p.127.

[21]R. J. Vincent,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6, p.127.

[22]Mario Bettati & Bernard Kouchner (eds.), Le devoir d’ingérence, Paris: Denoël,1987, p.300.

[23]Francis M. Deng, Protecting the Dispossessed: A Challenge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Washington, D.C.: The Brookings Institution,1993, p.14.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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