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演进逻辑、法律性质及中国的立场

作者:堵一楠  2021-08-30 15:17  新传播    【字号:  

作为21世纪全球人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保护的责任”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之下,一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利比亚危机后,“保护的责任”在言辞和行动的层面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处境。有鉴于人道主义干预的正当性困境,“保护的责任”得以产生,并取得了观念竞争的胜利。根据国际法的渊源理论,将“保护的责任”称为一项框架的说法是恰当的,但其并非全无规范性内容。“保护的责任”可以从“国家的首要责任”和“国际社会的补充责任”两个角度加以透视,前者是“保护的责任”法律性质的主要体现,而后者正是导致其陷入制度化僵局的原因。重新协调“三大支柱”的关系是可能的突破路径之一。为了实现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际环境,中国在谨慎接受“保护的责任”话语的同时,也开始参与干预理念的建构,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主张。


正如埃文斯(Gareth Evans)所指出的,集体安全体制的有效,同时取决于国际社会对干预行为在正当性(legitimate)和合法性(legality)双重维度的认可。[77]过去,有关人道主义干预的辩论主要围绕意图、授权、手段与后果四个方面展开。[78]“保护的责任”的倡导者从义务的角度为“主权”重新构建了地基,并通过联合国的多边体制,最大限度地论证了这一概念的意图正当与授权合法;对此,心存疑虑的国家只得退而针对“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突出干预行动在手段与结果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保护过程中的责任”、“负责任的保护”等替代框架。[79]在主权国家依然是国际社会基本单元的今天,任何政府首先考虑的义务,是对本国人民的承诺。“保护的责任”并不会使这一认知发生实质性变化。[80]因此,“保护的责任”的履行面临着不可控的道德风险,贸然付诸实践使之极易背离最初的愿望。2018年末,科斯肯涅米(MarttiKoskenniemi)在海牙接受采访时提醒人们:正义的生活仍然需要在国家一类更小的共同体之内创造。[81]


[77]Gareth Evan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Ending Mass Atrocity Crimes Once and for All, Washington,D.C.: Brookings Institution Press,2008, p.139.

[78]陈拯:《框定竞争与“保护的责任”的演进》,《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2期。

[79]General Assembly Sixty-sixth Session, Annex to the letter dated9 November2011 from the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Brazil to the United Nations addressed to the Secretary-General (A/66/551–S/2011/701);阮宗泽:《负责任的保护:建立更安全的世界》,《国际问题研究》,2012年第3期。

[80]Tomasz A. Lewandowski,“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Balancing National Interests and 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 through Multilateralism”,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Jurisprudence,1,2017.

[81]“Interview: Martti Koskenniemi on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Rise of the Far-Right”, <http:// opiniojuris.org/2018/12/10/interview-martti-koskenniemi-on-international-law-and-the-rise-of-the-far-right/>,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2月3日。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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