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演进逻辑、法律性质及中国的立场

作者:堵一楠  2021-08-30 15:17  新传播    【字号:  

作为21世纪全球人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保护的责任”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之下,一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利比亚危机后,“保护的责任”在言辞和行动的层面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处境。有鉴于人道主义干预的正当性困境,“保护的责任”得以产生,并取得了观念竞争的胜利。根据国际法的渊源理论,将“保护的责任”称为一项框架的说法是恰当的,但其并非全无规范性内容。“保护的责任”可以从“国家的首要责任”和“国际社会的补充责任”两个角度加以透视,前者是“保护的责任”法律性质的主要体现,而后者正是导致其陷入制度化僵局的原因。重新协调“三大支柱”的关系是可能的突破路径之一。为了实现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际环境,中国在谨慎接受“保护的责任”话语的同时,也开始参与干预理念的建构,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主张。


此后,国际社会对这一概念如何履行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公开辩论。2009年7月,第63届联大召开了关于《履行保护的责任》报告的辩论会,代表180个会员国和2个观察员代表团的94名发言人阐述了本方的意见和关切。怀疑仍然是存在的,大会主席德斯科托·布罗克曼(Miguel d’Escoto Brockmann)在开幕致辞中告诫,在确立干预的一般国际责任之前,必须先解决其他问题,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人民的生活状况,以及安理会机制的内在缺陷。[45]也有部分国家担忧“保护的责任”在实施中会出现双重标准,从而导致其被大国滥用,成为霸权的工具。但总体而言,大会对“保护的责任”概念表现出积极的反应,绝大多数与会国家赞同秘书长的报告,非盟尤其表示了欢迎。此外,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抱支持的立场,美、中、俄等大部分国家都以相对温和的姿态有保留地接受了“保护的责任”概念。只有古巴、委内瑞拉、苏丹和尼加拉瓜四国完全拒绝此前的《成果文件》。三类立场表明,各国在联合国框架下对“保护的责任”进行的首次正式专题讨论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然而,这一趋势在利比亚危机后不复存在。各国的态度都十分复杂,并不可以简单地视之为“南北分歧”。[46]虽然国际话语的变化或许的确有利于解读“保护的责任”的法律确信,但事实上,安理会决议对援引这一概念的浅尝辄止再次证明了使用武力领域的高度敏感性—仅就当前而言,“保护的责任”的习惯国际法地位是不足的。


[45]UN General Assembly, Sixty-third Session Official Records,97th Plenary Meeting (A/63/PV.97), p.3.

[46]Ramesh Thakur,“Emerging Powers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fter Libya”, Norwegia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Affairs, Policy Brief,15,2012, p.2.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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