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的责任:演进逻辑、法律性质及中国的立场

作者:堵一楠  2021-08-30 15:17  新传播    【字号:  

作为21世纪全球人权领域的重要议题,“保护的责任”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之下,一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利比亚危机后,“保护的责任”在言辞和行动的层面呈现出截然相反的处境。有鉴于人道主义干预的正当性困境,“保护的责任”得以产生,并取得了观念竞争的胜利。根据国际法的渊源理论,将“保护的责任”称为一项框架的说法是恰当的,但其并非全无规范性内容。“保护的责任”可以从“国家的首要责任”和“国际社会的补充责任”两个角度加以透视,前者是“保护的责任”法律性质的主要体现,而后者正是导致其陷入制度化僵局的原因。重新协调“三大支柱”的关系是可能的突破路径之一。为了实现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际环境,中国在谨慎接受“保护的责任”话语的同时,也开始参与干预理念的建构,并提出了较为具体的主张。


四、路径困境与突破可能

“保护的责任”从理论到实践的飞速进展表明,联合国的机构或成员国,都认为国际社会应当避免在面临人道主义灾难时再次束手无策。然而,各方能够达成的,仅仅是对这一目的本身的拥护。上文已经指出,“保护的责任”的法律性质仍然不足,国际社会此前形成的共识均属意向性的说明。因此,在利比亚危机发生后,这一概念的发展逐渐放缓。其中,最大的阻力来源于各国对于第三支柱的纷争。

首先,归根结底,“保护的责任”建立在人道主义干预的基础之上。近20年来,虽然全球化的种种表现对主权形成了挑战,但国家的核心意义并未因此消除。《宪章》在宗旨部分提及了人权,却并未将其纳入第2条所列举的各项基本原则中—主权平等却在其列。隐含之意,是否达成人权目标的手段必须遵循主权平等的原则?目前,履行第三支柱所涉及的主要议题,无论是非国家武装团体的地位,还是国际刑事法院对国家元首的指控,在实践中都极可能影响到一国的根本利益—政治独立。在这种情况下,试图认定其已经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显然过分荒诞,更不可能以之为基础进而发展相应的具体规则。不在少数的国家提出,限制否决权是落实“保护的责任”的先决条件。这种呼声主要来自以下2点原因:一,安理会常常议而不决,无法对灾难作出有效的回应;二,大国为维护自身利益,在实践中存在选择性适用。2001年《保护的责任》报告指出:当重要的国家利益没有被涉及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P5)应在授权使用武力预防或结束人道主义灾难的决议中放弃行使否决权。[55]这一建议虽然未能被纳入2005年《成果文件》,但后经瑞士、新加坡等国的推动,还是在秘书长2009年的报告中得到了体现,甚至出现了“不否决的责任”(The Responsibility Not to Veto)概念。[56]更有国家要求,在安理会陷入僵局时,必须明确联大和安理会的关系。如此种种,尽管或许会提高大国行使否决权的成本,但在国际关系的现实下,很可能只是劳而无功:改革安理会的提议始终没有得到中、美等国的回应就是明证。其次,如上所述,以原则为起点发展规则的道路已经被否定,那么“保护的责任”若要继续深化,防止恶意被操纵和解释,则必须赋予其明确的法律内容,规定各国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最重要的是将“保护的责任”在执行维度的标准彻底清晰化。包括尼日利亚在内的许多非洲国家都对此表达了支持,并要求将关注点转向更务实的问题。[57]在此,规则缺失已经成为“保护的责任”从道德信条向国际法推进的关键障碍。其中,第三支柱—及时果断的反应,因其包含了使用武力的内容,成为了履行“保护的责任”无可避免的难题。此种自下而上的进路,意味着各国需要在细节上对使用武力的构成要件达成一致。然而,现实情况的复杂,又如何能够被文字所穷尽?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随着法律愈发凸显其滞后的一面,为“保护的责任”设定具体的触发机制和操作程序无异于埋下自身安全的致命隐患,是不可能被各国所接受的。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对于将“保护的责任”规范化这一目标本身,国际社会也存在许多不同的意见。例如,美国始终反对将“保护的责任”上升为明确的法律规则,因为这必然将限制其单边行动的自由。[58]而德国、荷兰等又担心过度的限制会迟滞反应的能力,导致灾难情势的升级。[59]更普遍的忧虑是,一旦参与了此类讨论,等于在官方层面直接承认了以武力解决人道主义问题的正当性,这一步是许多国家不愿迈出的。


[55]ICIS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2001, p.51.

[56]Nadia Banteka,“Dangerous Liaisons: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and a Reform of the U.N. Security Council”, Columbia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2,2016.

[57]Paul D. Williams,“The‘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Norm Localisation, and African International Society”, Global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3,2009.

[58]Theresa Reinold,“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Impediment, Bystander, or Norm Leader?”, Global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1,2011.

[59]Remarks of Ambassador Dr. Peter Wittig,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of Germany to the UN, Informal discussion on“Responsibility while Protecting” with FM. Patriota and Prof. Ed Luck;Statement by Ambassador Herman Schaper,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 Permanent Mission of the Kingdom of the Netherlands to the UN, Informal debate on Brazilian concept note on“Responsibility while Protecting”.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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